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辦理澎湖縣轄區內地政業務。


第 3 條
本所置主任,承縣長之命,兼受澎湖縣政府財政處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登記課 掌理土地建物登記、地籍管理等事項。
二 測量課 掌理土地建物測量、地目變更及地目等則銓定調整等事項。
三 地價課 掌理地價業務,土地利用等事項。
本所未設行政室,有關文書、印信、庶務、檔案等業務及不屬於各課事項
,由主任指定適當人員辦理之。


第 5 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測量員、課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行時
,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主任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澎湖縣政府備查。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