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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身心障礙者臨時暨短期照顧服務,以紓解因緊急事故,或家庭長期照顧之壓力,增加照顧者與其他家庭成員互動或參與社會活動之機會,提昇身心障礙者生活素質,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服務對象為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經評估確有需求者。

三、本要點辦理方式為:
(一)結合本縣立案民間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及捐助章程明列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協助辦理。
(二)凡符合前項規定之單位得主動提出或由本府協調,經本府核定並簽約成為辦理單位,並依本要點給付費用標準規定,應按 季檢據向本府申請費用。

四、本要點服務方式為:
(一)機構照顧:辦理單位運用既有場地、設施設備及人力,提供需要臨時或短期照顧之身心障礙者,送至機構接受照顧服務。
(二)居家照顧:辦理單位派員至有需要之身心障礙者家中,提供在宅式臨時或短期照顧服務。

五、本要點服務型態為:
(一)臨時照顧服務:
1.由家屬在家照顧,未安置於機構者,每年補助不得超過三百八十小時。
2.安置於日托機構、就學中、正接受庇護性或支持性就業者、正接受職業訓練者、全時或部分工時就業或自行開業者、有參加社區作業設施、使用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居家服務、個人助理支持服務者,每年補助不得超過二百小時。
3.安置於全日型住宿機構者、日間使用日間服務或庇護工場且夜間使用社區居住或團體家庭者、原有聘僱看護(傭)且於合約期滿或關係終止後申請承接或遞補者,每年補助不得超過一百小時。
4.每次服務不超過十二小時。總補助時數為個案申請日期以十二月份等比計算得之。
(二)短期照顧服務:每次服務時數在十二小時以上,每案每年最高給付十四日;原已在機構收容安置者,每年度最高給付四日。

六、本要點給付費用標準:
(一)短期照顧:服務費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計之,另每次給付行政費新臺幣一百元。
(二)臨時照顧:服務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計之,另每次給付行政費新臺幣五十元及給付交通費用每次新臺幣五十元,惟每一服務個案每月交通費最多給付新臺幣二百元。
每次服務未滿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算;超過十二小時未滿二十四小時者,以一日計算。另身心障礙者接受照顧期間所需膳食費或其他身心障礙者所需費用,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七、本要點服務對象申請程序及應備用文件:
凡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者,檢附下列證件,向各辦理單位申請
服務: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每次服務未滿二小者,以二小時計算;超過十二小時未滿二十
四小時者,以一日計算。

八、本要點服務內容為:
(一)協助膳食。
(二)協助身心障礙者個人清潔工作。
(三)看護照顧。
(四)陪同就醫。
(五)協助生活自理能力訓練。
(六)協助從事休閒活動。
(七)其他。

九、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凡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應由本人或代理人至本縣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暨個案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暨個案管理中心辦理申請評估後申請人檢附應備文件向各辦理單位申請服務。
(二)各辦理單位應依第六點給付費用標準規定,按季檢據向本府提
出申請費用。

十、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本補助由各辦理單位應於每季彙整個案申請資料、服務記錄及個案印領清冊送府備查。
(二)受發放經費應檢附相關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若當年度未編列經費,則停止發放本補助。

十一 、本要點之服務人員應取得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臨時及短照顧服 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具教保員、訓練員、照顧服務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
務員資格。

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辦理單位應於每季彙整個案服務紀錄送府備查。
(二)本府得不定期派員至辦理單位查核服務執行情形,並得審閱所有相關資料。
(三)辦理單位應與案家訂定合約書,明訂服務方式與內容。
(四)辦理單位應揭示申訴管道,案主於服務品質不佳時,可向本府申訴,俾做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