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澎湖縣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掌理推動全民體育活動。
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承縣長之命,受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局長之
督導,綜理場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本場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推廣組:掌管體育有關之訓練講習、競賽活動、宣傳推廣、輔導研究
及一般行政業務等事項。
二、場地組:場地設施、體育器材管理、保養維護及庶務行政業務等相關
事項。
前項各組置組長,由幹事及助理員兼任。
第 5 條
本場置幹事、助理員。
第 6 條
本場之會計、人事業務,由本府主計室、人事室兼辦。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場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幹事代理。場長辭職時,依公務人員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請本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