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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1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申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二、補助對象:
(一)參加祥和計畫之機構。
(二)參加祥和計畫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三)參加祥和計畫之立案團體。

三、補助內容:
(一)辦理教育訓練。
(二)辦理關懷照顧服務。
(三)辦理獎勵表揚。
(四)辦理服務活動、專題研討會:如志工才藝競賽、志工趣味
      競賽、志願服務成果展示觀摩競賽及志願服務專題研討會
      等活動。
(五)辦理志願服務會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召開內部會報不予
      補助。
(六)宣傳推廣:如發行刊物、印製志願服務通訊、宣導文宣、
      宣導海報、宣導講座、宣導活動。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講師鐘點費、交通費、住宿費、場地費、印刷
      費、器材租借費、宣導品、膳費及雜支。
(二)補助基準:
1.每一單位,每年以補助二案為原則;一般性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整,全縣性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八萬元整;同一案申請其他相關補助者不再補助。
2.講師鐘點費:內聘每小時最高新台幣八百元整;外聘每小時最高新台幣一千六百元整。
3.交通費以實報實銷;住宿費最高補助新台幣一千四百元整,最多以三天二夜計。
4.宣導品每份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十元整,紀念品不予補助。
5.膳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台幣八十元整,點心費、飲料費不予補助。
6.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新台幣六千元整。

五、申請程序:
(一)符合補助對象之單位,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
1.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
2.申請表(如附件二)。
3.立案證書、組織章程或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二)申請時間:於每年一、三、六、九月提出申請,每一季以補助三案為原則。
六、補助款之執行與核銷: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
(二)各接受補助單位者,應於計畫完成兩週內,依核定計畫項目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執行概況表(如附件三)、成果報告(如附件四)、活動照片及相關宣導資料報本府核銷結案。

七、受補助單位查有未確實依核定計畫規定辦理者,二年內不予補助。

八、本補助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九、本補助要點奉准後實施。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