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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以落實施政績效及提升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及重大交辦案件經列管有案者。

三、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府行政處負責策劃、協調及推動。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年度預算內管考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四、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案件,依管考權限區分為本府列管(以下簡稱本府列管)及本府各單位自行列管(以下簡稱單位列管),分級列管。
(一)本府列管:
  1.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
  2.年度預算與上級核定補助專案計畫達新臺幣一仟萬元(含)以上之計畫。
  3.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
  4.中央補助本縣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
(二)單位列管:其他各單位重要施政項目、計畫,未列入本府列管者。各單位應由兼辦研考業務人員或指定專人列管、督導,並得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各單位作業要點。

五、策訂作業計畫:
(一)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年度預算與上級核定補助專案計畫達新臺幣一仟萬元(含)以上之計畫及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之作業計畫擬訂:
  1.於年度開始時,由行政處簽請縣長核定後列入管制。於年度進行中,遇有上級補助之專案計畫陸續核定時,業務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提送列管,並由行政處依本要點規定予以納入管制。
  2.年度計畫一經簽奉核定列入管制,計畫主辦單位應於二週內至列管系統完成作業計畫。年度中並應依其作業計畫貫徹執行。行政處(府管考單位)應確實掌握、管制計畫執行情形。
    若有計畫涉及二個單位以上共同主辦者,得視業務性質,由行政處簽報指定一單位負責綜合。
  3.進度之計算:
    作業計畫工作進度擬訂以百分比表示,並須訂定六大檢核點,屬工程性質者,概分為:設計完成(計畫進度達百分之二十五)、發包決標(計畫進度達百分之四十)、
    開工(計畫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五)、施工進度達百分之五十(計畫進度達百分之七十五)、完工(計畫進度達百分之九十五)、驗收完成(計畫進度達百分之一百)。
    非屬於工程性質之行政計畫,則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八大類型計畫檢核點訂定之。
    其各階段間進度之計算方式有二:
(1)以工作天為計算標準:以工作所需要支用之工作天與當月所需工作天之比,即得到該月之進度。
其計算方式為:每月進度(%)=(當月工作天/所需工作天)×一00%。
(2)以工作量為計算標準:以工作所有工作量與當月所有工作量之比,即得到該月之進度。
其計算方式為:每月進度(%)=(當月工作量/所有工作量)×一00%其非屬於工程性質之行政計畫,則以前項工作天或工作量之計畫標準訂定之。一項計畫
若包含二項(含)以上之分項計畫時,其進度之計算由各分項進度加權總計而成。

(二)中央補助本縣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之作業計畫擬訂:
基本設施計畫一經本府計畫先期審查作業審查通過及由主計處將計畫年度經費分配明細表傳送國家發展委員會,俟國家發展委員會審核並匯轉入「基本設施標案管考系統」
(網址http://gpmnet.nat.gov.tw)後,即由行政處實施網路管考作業。計畫主辦單位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定期限前完成上網填報作業計畫。

六、為督促各項列管計畫之落實執行,特組成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督導考核小組(以下簡稱督導考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縣長擔任,置副召集人二人,由秘書長、
工務處處長擔任,督導考核委員(以下簡稱督考委員)由財政處處長、行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擔任,加強督導考核工作。

七、平時追蹤管制:
(一)資料填報:
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年度預算與上級核定補助專案計畫達新臺幣一仟萬元(含)以上之計畫及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之列管項目:
  1.計畫主辦單位應依據作業計畫確實執行,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實際執行情形至管系統填報,逐級陳核後送行政處彙辦。至進度落後者,則應說明落後原因及提出具體因應對策。
  2.中央補助本縣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之列管項目:
    各計畫主辦單位應依據作業計畫確實執行,並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定期限於每月結束後七日內,完成各標案之實際進度及預算執行情形網路填報作業,如有預算執行率未
    達百分之八十或查核點進度落後者,須上網填報「落後原因及解決對策」。行政處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審查確認,且就落後案件上網填報「檢討建議」。
(二)平時督導:
  1.為嚴格控管各項列管計畫執行進度,督導各計畫主辦單位順利完成計畫之執行,及協助其解決執行過程中之困難問題,每月或依督導小組召集人指示召開公共建設督導會
    報;對於進度嚴重落後計畫,視實際需要得召開專案會議或透過協調輔導機制檢討解決。
  2.督導會報參加人員為各督考委員及各列管計畫主辦單位之一、二級主管,並得視需要指派本府各單位相關人員及函請鄉市公所派員列席參加。
  3.各主辦單位應針對計畫實際執行情形於會報中詳實提報,並提出優、缺點及檢討改進意見,對於執行中所遭遇困難問題,尤應於會報中提出因應方案協調解決。
  4.會報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第一順序秘書長,第二順序工務處處長;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主持時,則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三)實地查證:
為實際了解各列管計畫執行情形,對於列管計畫須進行實地了解或執行進度落後及已完工驗收者,得由本府行政處派員或邀集各督考委員、學者、專家會同進行實地查證,
其實地查證情形並於會報中提出查證報告。
(四)計畫進度調整或撤銷管制:
計畫主辦單位(機關)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惟執行進度發生落後情況,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撤銷管制:
  1.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撤銷管制: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計畫。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計畫。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計畫。
   (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
      前項申請案件,於作業計畫結束三個月前提出,逾期不得申請,並經原計畫核定機關同意核備,再送本府行政處,俾憑調整後續列管事宜。

八、風險控管機制:
(一)風險管理作業:
為確保計畫如期、如實、如度完成,中長程個案計畫於計畫策訂或計畫修正,須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五點規定,擬訂風險管理。
(二)尚未發包執行計畫:
  1.中央核定補助計畫:截至八月底止,計畫所有標案均未發包者,業務執行單位檢討評估,屬應予中止、減縮該計畫規模及預算者,依中央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或廢止。
  2.縣自籌辦理計畫:截至八月底止,計畫所有標案均未發包者,業務執行單位檢討評估,倘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者,簽奉一層核准廢止或研提替代方案。
(三)已發包執行中計畫:
  1.中央核定補助計畫:連續二季(含)以上無具體執行進度及未執行具體改善作為,或採行之作為已連續二個月無顯著成效者,業務執行單位檢討評估,並依中央相關規定就地結算及檢討註銷。
  2.縣自籌辦理計畫:已發包執行中計畫:連續二季(含)以上無具體執行進度及未執行具體改善作為,或採行之作為已連續2 個月無顯著成效者,簽奉一層核准就地結算並檢討註銷。

九、年終考核:
(一)由本府督導考核小組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辦理之,必要時,得依計畫性質(工程類或非工程類等)邀請其他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會同辦理。
(二)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年度預算與上級核定補助專案計畫達新臺幣一仟萬元(含)以上之計畫及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評核:
  1.各單位應於次年四月十日前提出自我考評報告(格式如附件一)送本府行政處初核後,由本府督導考核小組召開考核會議複核,必要時得作實地查證與業務訪談。每一計畫
    每年至少考評一次,除年度中新核定尚未實際執行或僅辦理驗收結算等行政作業之計畫,得免予自評。
  2.考核項目與評分標準:
    依計畫作為、計畫執行、預算執行情形、行政作業予以評分。(考核評分標準表如附件二)
  3.列管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如確係受協辦單位影響而延誤,有關項目之評分,得視主辦單位協調情形,酌情減免其扣分。
  4.各單位執行上述計畫結果,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經督導考核小組審定者外,其績效良好或不佳者,由行政處依督導考核小組召開考核會議複核結果,簽請縣長核定後,移請人事處依本要點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三)中央補助本縣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評核:
  1.由各單位於次年四月十日前填報「年度績效報告」、「補助經費執行成效一覽表」、「計畫目標達成及執行進度控制情形整體成效表」(格式如附件三)送本府行政處初核,由本府督導考核小組辦理書面或召開考核會議複核。
  2.考核項目與評分標準:
依計畫作為、計畫執行進度、計畫目標達成情形及行政作業予以評分。(考核評分表如附件四)

十、不可抗力原因之定義:
第九點第二款第四目所稱不可抗力之原因,係指各執行單位執行年度施政計畫,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各該單位所能掌控情事、受天災等自然環境影響或執行政府健全財政
厲行節約措施,致進度落後或延誤或預算產生節餘等因素,或其他事由,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由本府督導考核小組審議認定者,其規定如下:
(一)非執行機關所能掌握者,包括: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達二個月(含)以上,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者。
  3.執行單位(機關)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因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招標未決二次(含)以上,進度落後者。
  5.收支對列或補助收入、賒借收入等為歲入來源之支出計畫,因歲入短收或未獲准貸,致須減支或停支緩辦者。
  6.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後者。
(二)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達二個月(含)以上,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三)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保留者。
(四)上級機關核定或同意變更原工程施工或設計達二個月(含)以上,致影響工程進度者。
(五)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督導考核小組審議認定者。

十一、獎懲標準:
(一)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年度預算與上級核定補助專案計畫達新臺幣一仟萬元(含)以上之計畫及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獎懲:
  1.成績分數及獎懲標準:
   (1)複核分數達九十分(含)以上者,記功一次。
   (2)複核分數達八十五(含)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記嘉獎二次。
   (3)複核分數達八十(含)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記嘉獎一次。
   (4)複核分數達六十五(含)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5)複核分數達六十(含)以上未滿六十五分者,記申誡一次。
   (6)複核分數達四十(含)以上未滿六十分者,記申誡二次。
   (7)複核分數未達四十分者,記過一次。
  2.個案獎懲對象限各主辦人員,主辦人員如有多案獎勵及懲處者不得互為抵銷,應分別依規定辦理之,但累計獎懲額度以記功(過)二次為限。
  3.各單位業務主管(包括單位一級主管及副主管、二級主管)之獎懲依團體成績辦理之,計算方式以所受評個案成績之總平均作為獎懲依據,其成績區分與獎懲標準比照個案辦理。
  4.列管計畫二案(含)以下之主辦單位,團體成績評核結果,依本獎懲標準予以降一級之獎勵或加重一級之議處。
  5.列管計畫三案(含)以上之主辦單位,其團體成績未達獎勵標準,而個案成績逾二分之一達八十分以上者,予以嘉獎一次;列管計畫五案(含)以上之主辦單位,其團體
    成績未達獎勵標準,而個案成績逾二分之一達八十分以上者,予以嘉獎二次;但其列管計畫中倘有個案成績未達六十五分者,則不予獎勵。
  6.跨年度項目案件依核定文件認定,並俟其應完成之年度終了時,依前述規定辦理獎懲。
  7.列管計畫屬工程性質而委託代辦者,計畫主辦單位之個案成績併列為代辦單位之個案成績,並計入代辦單位團體成績核算。
(二)中央補助本縣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獎懲:
  1.以團體成績進行評核,獎懲對象限各單位業務主管、主辦人員。
  2.成績分數及獎懲標準:
   (1)複核分數達九十六分(含)以上者,記功一次。
   (2)複核分數達九十三(含)以上未滿九十六分者,記嘉獎二次。
   (3)複核分數達九十(含)以上未滿九十三分者,記嘉獎一次。
   (4)複核分數達八十(含)以上未滿九十分者,不予獎懲。
   (5)複核分數達七十五(含)以上未滿八十分者,記申誡一次。
   (6)複核分數達七十(含)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記申誡二次。
   (7)複核分數未達七十分者,記過一次。
  3.列管計畫十案(含)以下之主辦單位,團體成績評核結果,依本獎懲標準予以降一級之獎勵或加重一級議處。
(三)各單位專辦或兼辦管考窗口人員,以該單位團體成績評核結果予以獎勵;府管考人員以全部單位團體成績評核結果達獎勵標準之平均予以獎勵。
(四)列管計畫項目之獎懲,若與上級機關或本府核定之獎懲重複者,在不重複敘獎之原則下,擇一辦理。
(五)各有關人員之獎懲,如其執行列管計畫時間未滿六個月者免予獎懲,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減半辦理,九個月以上者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各鄉市公所得自行訂定考核要點,或比照本考核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