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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為規範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事宜,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 評量準則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國民中小學學習領域之評量依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之: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數學學習領域。
(三)社會學習領域。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五)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六)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國小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三、 國民中小學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紙筆測驗之次數至多三次;其實施次數及時間由學校訂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之。
(二)平時評量,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化方式,配合教學進度,並應兼顧學生學習需求;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惟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應符合最小化原則。

四、定期評量之紙筆測驗應配合學校規模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並兼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與鑑別度,及遵守迴避原則,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業性、診斷性、公平性及保密性,以促進學生學習表現。

五、國民中小學學習領域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每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為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二)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和之平均。
(三)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合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六、國民中小學定期評量時,學生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行評量,該缺考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任課教師視實際情形決定。

七、學生學習表現欠佳者,學校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與補救措施;本項輔導與補救措施,包含過程性之適性輔導、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等。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施予相關輔導與補救措施,並建立有補考機制;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 補考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
(二) 補考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八、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之登錄及處理應資訊化。國民中學部分,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生事務處主辦,任課教師應配合辦理;國民小學部分,由各班導師辦理。

九、各國民中小學應成立「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由校長召集,置委員五至十七人,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等。其設置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多元評量教學。
(二)研議學期中低學習成就學生學習輔導相關事項。
(三)規劃各年級未達及格學生之家長宣導說明、輔導措施及補救教學等事宜。
(四) 審議學生獎懲與品德表現之學期成績結果。
(五) 審議學生成績評量相關事宜。
(六) 審理各學期評量成績申訴案件。

十、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日常生活表現: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由各校「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依行為紀錄審核。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 過。
(二)學習領域成績: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三大學習領域以上總平均列丙等以上者,或應屆畢業學期成績三大學習領域達丙等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均列丙等以上。

十一、 國民中小學應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本補充規定訂定各校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