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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寵物(動物)屍體外運焚化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倡尊重生命,受理寵物飼主申請外運焚化寵物屍體,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標準。

 

2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

 

3   

本標準所稱寵物,係指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4   

寵物屍體採外運焚化方式處理,按外運焚化前寵物屍體重量計費,並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斤計算:

一、五公斤(含)以下:每隻收取新臺幣六百元整。

二、六公斤至十公斤:每隻收取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整。

三、十一公斤至十五公斤:每隻收取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整。

四、超過十五公斤以上,每增加一公斤,加收新臺幣一百二十元整。

五、為推廣飼主為寵物(犬、貓)辦理寵物登記,凡具有寵物登記之犬、貓遺體,則優惠每頭減收一百元整。

 

5  

本標準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書表如下:

一、申請時間及地點: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受理),至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一一八之一號)辦理。

二、申請人填寫申請書(如附件:寵物屍體外運焚化申請表),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經繳交規費後由本所開立收據為憑。

三、受理之寵物遺體由本所暫先冰存,並排定時間統一外運焚化。

申請人不得要求單獨或特定時間焚化,亦不撿拾骨灰。

 

6  

費用繳納後,不得退費。但有誤繳或溢繳,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費。

 

7   

若因物價變動,外運費及電價調整幅度過高,致處理成本提高時,則依現況修正本標準。

 

8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