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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1:4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國民中小學學生之家長建立正確之家庭教育觀念,增進家庭生活知能,以落實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三、本要點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四、各國民中小學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並研訂推動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五、各國民中小學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得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 

六、各國民中小學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七、各國民中小學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八、各國民中小學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要求其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相關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報本府;本府得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九、各國民中小學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發生,必要時,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等機關或機構協助。

十、為落實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針對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由本府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