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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4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毒品危害防制相關業務,緊密連結反毒網絡資源,有效防制全體民眾受毒品危害,特設澎湖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職掌如下:
(一)擬訂年度毒品防制實施工作計畫。
(二)協調聯繫各相關機關(單位)推動毒品防制工作之研習與座談及毒品防制專業人員之教育訓練。
(三)毒品犯罪預防宣導、毒品危害防制教育及建立民眾正確反毒觀念。
(四)諮詢服務、心理輔導、危機處理及追蹤輔導。
(五)轉介毒癮者至指定醫療機構實施戒治或民間公益、宗教戒毒機構實施戒治及輔導。

三、本中心設置綜合規劃組、預防宣導組、保護扶助組、轉介服務組,及緝毒防制組,職掌分別如下:
(一)綜合規劃組:由本府衛生局主責、警察局協助辦理。其職掌如下:
1.擬定毒品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
2.負責召開委員會議及協調聯繫毒品防制局處業務。
3.辦理毒品防制工作之研習與座談。
4.綜理彙整綜合規劃組年度整體績效業務。
(二)預防宣導組:由本府教育處主責,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社會處、民政處、旅遊處、建設處、警察局及衛生局等相關局處協助辦理。其職掌如下:
1.規劃校園及社區毒品危害預防宣導活動業務。
2.推動毒品危害防制教育。
3.毒品危害預防宣導資料之編印業務。
4.綜理彙整預防宣導組年度整體績效業務。
(三)保護扶助組:由本府社會處主責。其職掌如下:
1.規劃辦理藥毒癮者之家庭支持活動服務。
2.轉介藥毒癮者家庭社會福利及經濟扶助服務。
3.轉介連結藥毒癮者家庭社會福利資源。
4.建置兒少三、四級毒品之輔導機制。
5.提供藥毒癮者家庭就業宣導及職業訓練服務。
6.綜理彙整保護扶助組年度整體績效業務。
(四)轉介服務組:由本府衛生局主責。其職掌如下:
1.辦理藥毒癮者個案轉介至醫療機構戒治服務。
2.辦理藥毒癮者個案愛滋篩檢及提供心理諮商服務。
3.辦理指定藥癮戒治機構及替代療法戒治機構輔導訪查業務。
4.綜理彙整轉介服務組年度整體績效業務。
(五)緝毒防制組:由本府警察局主責。其職掌如下:
1.毒品查緝及毒品犯罪資料統計分析。
2.出監毒品使用受刑人治安犯罪人口清查,失聯藥癮者個案協尋。
3.緝毒暨危機處理。

四、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一人,由副縣長兼任;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旅遊處處長、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醫療、心理及相關人員擔任之,並得聘請顧問三人,由相關民間團體單位擔任之。
(一)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其餘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縣長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二)本中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縣長派任,處理日常事務;組長四人,由
本府教育處、社會處、本縣警察局及本縣衛生局派員兼任,並置組員若干人,負責幕僚作業及本中心各項業務聯繫。

五、本中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擔任主席。但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人認為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主任指定副主任為會議主席,副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中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副首長代表出席。

六、本中心召開會議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中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列席參與諮詢及審議工作或提出報告。

八、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各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中心聘任之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