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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及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為使設籍本縣罹患嚴重傷、病醫療或住院需他人看護之中低收入戶得以減輕其生活之負擔,並可獲得妥善之照顧,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須為當年度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罹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及住院看護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社會救助法規定審核,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全家動產總額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不動產總額未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申請傷病醫療補助者需最近三個月內符合第四點第一款所生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

三、補助項目:
(一)傷病醫療: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其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等非醫療行為之費用。
(二)住院看護: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期間經醫院證明其病情需專人看護,並雇請領有證照之合法看護工者。

四、補助標準:
(一)醫療補助:屬第三點第一款者,全額補助;屬第三點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核發新台幣三十萬元。
(二)看護補助:屬第三點第一款者,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每人每年最高核發新台幣十八萬元;屬第三點第二款者,每日補助看護費用新台幣七百五十元,每人每年最高核發新台幣九萬元。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證件:申請人於門診或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表件至鄉(市)公所層轉本府社會局辦理:
(一)申請查定表乙份(如附件)。
(二)申請人三個月內之全家人口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之低收入戶證明或全家人口最新年度之財稅資料。
(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五)申請醫療補助者:醫療自付收據正本。
(六)申請看護補助者:
1.看護者之身分證影本或看護公司(中心)出具之證明。
2.看護者或看護公司(中心)實際收受看護費用收據證明。
3.看護者之病患服務員證或看護專業訓練證照影本。
4.醫療院所開立需要專人看護證明正本。
如為代理申請人,則需另行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內辦理。

七、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如不實申請或溢領本項補助,本府除依法追回已領取之費用,並於兩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