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服務品質、合理化人事成本,特依據行政院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院授
人給字第零九七零零零二五一六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總處給字第一零五零零五七五一二號
書函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為本要點實施後進用之勞工,依勞動契約正式受僱於本處從事工作獲得報酬之人員,指
下列契約人員:
(一)契約駕駛員
(二)契約機匠
(三)契約技工、材料工
(四)契約工友、站工、洗車工、服務員、水手、事務人員
三、勞工受本處及其指定人員之指揮、監督、調度及考核。
四、本要點實施後進用之人員有關工資、待遇、福利等事項除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每月薪俸參考勞委會核定之基本工資乘一點五一為支給,合計以不超過「全國軍公教員工待
遇支給要點」所定技術工友之最高餉給標準支給。
(二)第二點第三款人員每月薪俸參考勞委會核定之基本工資乘一點六五為支給,合計以不超過「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
點」所定技術工友之最高餉給標準支給。
(三)第二點第四款人員每月薪俸參考勞委會核定之基本工資乘一點四支給,合計以不超過「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所訂普通工友之之一百三十五薪點餉給標準支給。
(四)契約勞工之績效獎金依本處「職工營運績效獎金支給要點」各類同性質人員給與標準支給,每月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千
元。
(五)依本要點進用人員得支領地域加給,惟無離島年資加乘及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等生活津貼。
(六)依本要點進用之人員,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核發年終工作獎金。
五、勞工應依本處規定參加各項職前及在職訓練。
六、勞工工作時間、休假、請假、退休、管理等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勞工退休金條例
等或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處勞工工作規則行之。
七、勞工年終考核相關規定由本處另定之。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