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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3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捐)助澎湖縣農會之處理及資訊公開擬定作業規範及管考規定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依據:澎湖縣政府各機關單位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

二、補助(捐)對象:澎湖縣農會。

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一)補助澎湖縣農會慶祝農民節籌備處辦理農民節活動,由澎湖縣政府農漁局
       (以下簡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配合澎湖縣農會納入慶祝農民節計畫辦理,
       補助金額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二)補助澎湖縣農會辦理農業推廣,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配合澎湖縣農會納入
       農業推廣事業工作年度計畫辦理,補助金額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三)補助澎湖縣農會辦理屆次改選,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配合澎湖縣農會納入
       屆次改選計畫辦理,經費包括選務工作籌備事宜(印刷費、業務費、差旅
       費等),補助金額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四)補助澎湖縣農會興建農漁產品集貨場、生鮮超市、集貨加工設施、運銷設
       施及資材更新等設備,由本局編列預算配合澎湖縣農會納入興建農漁產品
       集貨場或生鮮超市計畫辦理,補助金額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五)為提升農業發展,專案補助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奉核裁示者,則不受
       補助金額為計畫總經費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每一申請案,至少應編列總計畫經費百分之十以上自籌款;執行過程如有
       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六)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補助澎湖縣農會慶祝農民節經費。
   (二)補助澎湖縣農會配合辦理農業推廣事業工作年度計畫。
   (三)補助澎湖縣農會配合辦理屆次改選各項選務工作。
   (四)補助興建農漁產品集貨場、生鮮超市、集貨加工設施、運銷設施及資材更
       新等設備經費。
   (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補助澎湖縣農會慶祝農民節經費:經籌備處決議後由澎湖縣農會檢附總計
       畫及領款收據,送本局申請。
   (二)補助澎湖縣農會配合辦理農業推廣事業工作年度計畫:由澎湖縣農會檢附
       農業推廣事業總計畫及收據,送本局申請。
   (三)補助澎湖縣農會配合辦理屆次改選各項選務工作:由澎湖縣農會檢附總計
       畫及收據,送本局申請。
   (四)補助興建農漁產品集貨場或生鮮超市經費:由澎湖縣農會檢附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計畫書向本局申請。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補助澎湖縣農會慶祝農民節經費:由本局承辦單位審核無訛後,簽會會計
       單位並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逐級核章後撥款。
   (二)補助澎湖縣農會配合辦理農業推廣事業工作年度計畫:由本局承辦單位審
       核無訛後,簽會會計單位並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逐級核章後撥款。
   (三)補助澎湖縣農會配合辦理屆次改選各項選務工作:由本局承辦單位審核無
       訛後,簽會會計單位並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逐級核章後撥款。
   (四)補助興建農漁產品集貨場或生鮮超市經費:由本局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計
       畫審核無訛後,簽會會計單位並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並依發包金額按本規定第二點補助比率核撥。

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二)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
       比例繳回。
   (三)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四)受補(捐)助經費請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送本局辦理結報,但有
       特殊情形,須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
       ,免附送有關憑證。
   (五)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
       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
       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
       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
      (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
       一至五年。
   (六)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督導及考核:
   (一)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辦理,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份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二)依農會年度考核成績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