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評鑑對象為澎湖縣內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第3條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成立評鑑小組,負責協調、規劃與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事宜。
第4條
評鑑小組應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 、本府社政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 、相關專家、學者。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評鑑小組之任期至該次評鑑任務完成為止。
評鑑小組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持評鑑之客觀公正。
第5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項目如下:
一 、行政組織及經營管理。
二 、建築物環境及設施設備。
三 、專業服務。
四 、權益保障。
五 、特殊事項或措施。
六 、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項目。
第6條
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
一 、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 、丁等:未達六十分者。
第7條
本府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評鑑,以每三年一次為原則;其評鑑方式、程序及等第基準,由本府另訂之。
第8條
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本府得依其成效核發獎牌或獎勵金。
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手段而獲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本府得撤銷其評鑑等第,限期繳回所領取之獎勵。
第9條
經評鑑為丁等之機構,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三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本府核定後得申請為次年評鑑對象,本府得於其確已改善前停止其委辦業務、補助或獎助。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