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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辦公廳舍環境清潔評比要點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府及所屬機關環境清潔工作並改善環境衛生以維護同仁工作及民眾洽公環境之舒適,進而提昇工作效率和服務品質,特訂定此要點。

二、本府每年遴派委員實地考核,考核以二次為原則,並視情形增減之。考核方式以抽查為之。考核日期及對象於行前通知,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附件一。

三、評比對象為本府各單位及一級機關;本府二級機關(含學校)或有其他場址者,由各主管單位(機關)自行訂定實施計畫辦理。

四、實地考核由秘書長或指派適當人員帶隊,評比委員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遴派科長以上主管人員擔任。

五、每年終了時,依全年考核分數之高低評定,相關人員依下列規定獎懲;惟年度考核次數未達二次者僅公布考核成績,不予獎懲:
(一)第一名記嘉獎二次,其人數最高以不逾六人為限。
(二)第二名記嘉獎一次,其人數最高以不逾五人為限。
(三)第三名記嘉獎一次,其人數最高以不逾四人為限。
(四)成績未滿六十分者記申誡一次。

六、考核委員每年全程參與者記嘉獎一次,考核幕僚作業單位人員併同考核委員辦理敘獎;若年度考核次數未達二次,則不予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