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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9: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職務宿舍借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職務宿舍借用之管理,除依行政院頒宿舍管理手冊(以下簡稱宿舍管理手冊)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職務宿舍借用申請資格標準:
(一)各類職務宿舍借用申請資格,限國家考試分發至本府服務人員、主管人員調至本府服務或本府人員應縣政業務推動需要經縣長核可,在本縣無房舍可供居住者,始得提出申
    請借用。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借用標準:供本府編制內主管人員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
    借用。
(三)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標準:供本府編制內職員因國家考試分發至本府服務或服務偏遠地區,需於任所單身居住者借用。
(四)本府所屬各一、二級附屬機關若無職務宿舍者,該所屬編制內職員可依本要點規定借用本府單房間職務宿舍。
 

三、職務宿舍申請借用程序:
(一)申請借用職務宿舍時,應先至宿舍管理單位:本府行政處(以下簡稱宿舍管理單位)於宿舍申請登記冊登記申請借用。
(二)俟職務宿舍有空房時,由宿舍管理單位按宿舍申請登記冊登記之順序,依序通知申請人辦理申請宿舍借用手續。
(三)申請人接獲通知辦理申請宿舍借用手續後,應先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如附件一)向宿舍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由宿舍管理單位簽註意見並簽會人事單位,再經首長核定。
(四)申請借用宿舍經核准後,宿舍管理單位應即電話通知借用人,在獲核定後十五日內與本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如附件二)及至澎湖地方法院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
    宿舍居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五)職務宿舍借用人已遷入住職務宿舍,因職務調動調至本府所屬各一、二級附屬機關(無提供職務宿舍者),機關所在位在本縣本島內每日路途可往返回宿舍居住者
   (不含本縣離島),為體恤其服務偏遠地區,得繼續居住其獲核定借用之職務宿舍,直至其調離本府所屬各一、二級附屬機關為止。
 

四、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規定:
(一)職務宿舍管理費收費標準:
    1.多房間職務宿舍:每人每月收取新臺幣七百元整。
    多房間職務宿舍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網路費、有線電視頻道收視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電視、冷氣等家用電器請借用人自備。
    2.單房間職務宿舍:每人每月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整。(內含水、電費)
    單房間職務宿舍位於本縣馬公市忠孝路九號二、三樓,水、電費因係與同棟辦公大樓混同使用,無獨立水、電表,故將水、電費納入宿舍管理費內,一併按月扣繳總共新臺幣
    伍佰元整。電話費、網路費、有線電視頻道收視費由借用人自行負擔。電視、冷氣等家用電器請借用人自備。單房間職務宿舍無廚房、瓦斯等設備,禁止在單房間職務宿舍內擅自
    接用電線及使用瓦斯、電爐、酒精爐等。
(二)職務宿舍借用人應繳交之宿舍管理費,由借用人各該機關出納單位於其薪資中按月扣繳並依規定悉數解繳公庫。
(三)借用人遷入職務宿舍居住後,隔月開始按月扣繳宿舍管理費,調、
    離職交還宿舍時,當月若住不滿一個月不退還亦不追繳宿舍管理費。
(四)本要點施行前已遷入住職務宿舍者,自施行後按月扣繳宿舍管理費,不溯及既往追繳之前入住的宿舍管理費。
 

五、各職務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並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做其他用途,如有違反者,宿舍管理單位應即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立即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
    宿舍管理單位依規定處理。
 

六、本府職務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宿舍管理單位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應無條件遷出,將借用宿舍交還宿舍管理單位依規定處理: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機關學校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須收回時。

七、各職務宿舍借用人,除應遵守宿舍公約,亦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宿舍管理人員對於經管宿舍之訪查工作。
另為節約用電,單房間職務宿舍應由本府宿舍管理單位控制冷氣使用時間為每年夏季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每天冷氣開放使用時間為晚上九時至隔日上午五時共八小時,其餘時間不開放冷氣使用。請各職務宿舍借用人控制各自的宿舍室內冷氣溫度在攝氏二十六至二十八度,以落實節能減碳政策。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