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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人員出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除屬機密性質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三、各機關於核定出國案件後,出國主辦機關應將「澎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出國人員名冊」(附件一)二份,函送(簽會)本府人事處備查、行政處列管,並檢附考察計畫及出國人員名冊函送本縣議會備查;各機關並應督促出國人員依限提出出國報告。
四、出國報告應由出國人員依「澎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出國報告格式(附件二)」於返國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出國主辦機關依「澎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三)審核出國報告內容。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並於返國後三個月內上傳出國報告至本府網站。
五、因公出國報告之審核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人員及各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出國報告應簽陳本府第一層核可。
(二)本府所屬各一級機關首長以下人員之出國報告由各該一級機關首長核可。
(三)各國中、小學各級教職及行政人員之出國報告由本府教育處核可。
六、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者。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內容過於簡略者或未涵蓋前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出國報告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四點規定。
七、各機關應將已完成審核之出國報告紙本二份,送交本府行政處以憑辦理點收,並函送二十五份至本縣議會備查。
八、行政處檢視各機關之出國報告,如有不符第七點規定事項,應退回要求補正。
九、組團出國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追蹤、審核,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十、出國人員自國外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資料原件,得檢具每種各一份,逕送本府行政處擇選處理存放縣政資料中心。
十一、送存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依經費來源定之,經費屬中央者著作財產權歸中華民國,經費屬縣籌者著作財產權歸澎湖縣,其管理由計畫主辦機關負責。但有例外情形者,應於資訊網提要資料內載明。
十二、本府行政處得安排出國人員於本府舉行之縣務會議或主管工作會報中,提出出國報告。
十三、出國報告具有價值及可行性建議者,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送請有關機關參辦。
十四、出國報告具下列事實者,計畫主辦機關得簽報敘獎:
(一)經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決策參採者。
(二)經採行且對本府業務之改進有具體績效者。
十五、出國人員未能在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者,由計畫主辦機關限期催繳,如仍未依限繳交者,應簽報議處。
十六、本縣各鄉市公所出國人員所提出國報告之綜合處理,由各鄉市公所自行訂定要點辦理,各鄉市公所未訂定要點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