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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6:4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民國 99 年 06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稱之托育機構,係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六條所稱之托嬰中心及托兒所。

 

 3 

托育機構兒童應參加托育機構兒童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本保險以托育機構為要保人,兒童為被保險人,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為受益人,承保機構為保險人。

 

 4 

本保險之保險事故包括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傷害或需要治療者。但不包括疾病門診治療。

 

 5 

本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本保險內容之給付項目及給付金額如附表。

 

 6 

本保險應繳之保險費,要保人應造具名冊送保險人彙計,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兒童局)依規定予以全額補助。

 

 7 

本保險有效期間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參加本保險之兒童,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8 

托育機構於收取本保險保險費後二十日內,應填具要保書及被保險人名冊二份,連同代收之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保險人掣發之保險收據,交由各托育機構存執。

 

 9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辦理。

 

 10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