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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年度施政計畫績效管理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訂作業及有效推動年度施政工作與施政績效評估,以加強計畫執行成效、
  提升行政效能及促進縣政發展,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年度施政計畫指各單位(機關)就會計年度內應辦理事項所編訂之計畫。

 

三、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訂,應依照本府年度施政方針、業務推展重點、建設需求及財政情形妥慎釐定。

 

四、各單位(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主要內容:(如附件一)
(一)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配合本府中程施政計畫之策略績效目標,條列機關年度施政目標,並分別敘明為達成該目標所需辦理之施政重點。
(二)衡量指標:參照中程施政計畫各面向之衡量指標擬訂年度衡量指標及目標值,並確立各項衡量指標的評估方式及衡量標準,採行適合的評估體制。
(三)年度重要施政計畫:按業務別填列年度重要施政計畫項目及實施內容。

 

五、本要點所稱施政績效管理,分為策略績效目標及年度績效目標之管理。
(一)策略績效目標:係指各單位(機關)依據組織、功能、職掌及業務推展之需求,提出以四年為期程,預期達成之中程施政目標。
(二)年度績效目標:係指各單位(機關)為達成策略績效目標,每年度應訂定之具體性目標。
各單位(機關)策略績效目標及年度績效目標,應分別列入該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及年度施政計畫。

 

六、各單位(機關)擬訂之策略績效目標及年度績效目標,應具備下列特性為原則:
(一)代表性:可涵蓋機關重點業務推動成果。
(二)一致性:績效目標與施政計畫相互結合。
(三)客觀性:可依客觀方式加以評估。
(四)量化性:可具體衡量。
因業務特性致績效目標內容無法具備前項原則者,應敘明理由並提出其他適當目標。

 

七、各單位(機關)應訂定衡量指標,以評估策略績效目標及年度績效目標。衡量指標分為個別性指標及共同性指標。個別性指標由各單位(機關)依組織「核心業務」及「業務特性」
  自行訂定;共同性指標為「人力資源發展」及「預算成本效益」。
  衡量指標之訂定,應包括具體評估方式及衡量標準。

 

八、各單位(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於年度預算執行前各主辦業務單位負責策定;行政處負責彙辦,編製草案,送議會審議完成後,由各單位(機關)依預算審議結果修正,
  修正後編製成冊,發交各單位(機關)俾以施行。

 

九、各單位(機關)應依據年度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檢討執行績效,並提送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十、各單位(機關)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主要內容:(如附件二)
(一)前言。
(二)目標達成情形。
(三)未達成目標項目檢討。
(四)績效總評。
(五)推動成果具體事蹟。

 

十一、各單位(機關)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以原訂之衡量指標、具體評估方式及衡量標準逐項分析評核,並檢討上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由各單位(機關)副主管召集有關人員
   以量化數據方式進行自評後,報請各單位(機關)主管核定。
   各單位(機關)執行年度施政計畫,已善盡職責,惟因遭受下列各款非各單位(機關)所能掌控情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由本府施政計畫績效管理小組審議認定後,
   免納入經費面向核計:
(一)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
(二)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達二個月(含)以上,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爭,致進度落後且所列預算無法執行。
(三)執行單位(機關)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中央權責機關未能在規定作業期間核定補助額度,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
(四)因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招標未決二次(含)以上,
   進度落後。
(五)收支對列或補助收入、賒借收入等為歲入來源之支出計畫,因
   歲入短收或未獲准貸,致須減支或停支緩辦。
(六)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
   後。
(七)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達二個月    
   (含)以上,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
(八)上級機關核定或同意變更原工程施工或設計達二個月(含)以
   上,致影響工程進度。
(九)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督導考核小組審議認定。

 

十二、各單位(機關)依據自評結果,於次年一月二十日前提出「年度施政績效報告」送本府行政處辦理評核。

 

十三、「年度施政績效報告」由本府行政處彙整後擇期召開「施政計畫績效管理小組」聯合評核各單位(機關)「年度施政績效報告」,並將評核意見函復各單位(機關),
   做為下年度擬訂年度施政計畫及相關策略績效目標、衡量指標修正之依據。

 

十四、為督促各單位(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之落實執行,特組成本府「施政計畫績效管理小組」,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召集人:由副縣長擔任;綜理小組召集、督導工作。
(二)副召集人:由秘書長擔任;襄助小組召集、督導工作。
(三)評審委員:由本府行政處擇選各單位(機關)主管以上人員或遴聘社會專業人士五至七人,簽請縣長核定後派(聘)任。

 

十五、各單位(機關)所提之「年度施政績效」經「施政計畫績效管理小組」評審核定後,成績等第評定及獎懲標準如下:
(一)等第評定:分為特優、優良、良好、尚可及不佳。
1.九十五分(含)以上,特優。
2.九十分(含)以上未滿九十五分,優良。
3.八十分(含)以上未滿九十分,良好。
4.七十分(含)以上未滿八十分,尚可。
5.未滿七十分,不佳。
(二)獎懲標準:
  1.成績列特優者,頒發單位(機關)團體獎狀(牌),相關主管及有功人員給予以行政獎勵嘉獎二次,其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機關)編制職員數(以正式編制職員為依據,不含約聘僱及其他臨時人員)三分之一;編制職員數三十一至五十人,獎勵人數十一人;編制職員數五十一至八十人,獎勵人數十二人;編制職員數八十一至一百二十人,獎勵人數十三人;編制職員數一百二十一至一百四十人,獎勵人數十四人;編制職員數一百四十一人以上,獎勵人數十五人。
  2.成績列優良者,頒發單位(機關)團體獎狀(牌),相關主管及有功人員給予以行政獎勵嘉獎一次,其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機關)編制職員數(以正式編制職員為依據,不含約聘僱及其他臨時人員)三分之一;編制職員數三十一至五十人,獎勵人數十一人;編制職員數五十一至八十人,獎勵人數十二人;編制職員數八十一至一百二十人,獎勵人數十三人;編制職員數一百二十一至一百四十人,獎勵人數十四人;編制職員數一百四十一人以上,獎勵人數十五人。
  3.成績列良好、尚可者,不予以行政獎勵。
  4.成績列不佳之單位(機關),相關主管及承辦人員給予行政懲處申誡乙次,該單位(機關)並應於縣務會議或主管會報提出原因檢討及改善作法。

 

十六、各單位(機關)獎懲作業應於年度施政績效報告及「施政計畫績效管理小組」評核意見核定後一個月內完成,並將獎懲結果副知本府行政處。

 

十七、本府核定之各單位(機關)年度績效報告及評核意見,除應保密之資訊外,應統一於本府網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