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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研究發展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人員積極從事研究發展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依據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照本要點規定獎勵:
(一)對於政治革新研提新方案或新制度,具有價值者。
(二)對於機關業務研提具體改進辦法,具有效益者。
(三)對於行政措施研提改進方法,能獲致便民效果者。
(四)對於行政管理制度及管理方法研提改善方案,能增進辦事效能者。
(五)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實施後,能收精簡效果者。

三、前點參予獎勵得以個人或集體名義提出,以個人名義提出者,每人每年度至多以二篇為原則。但集體研究者,不在此限;另以集體名義提出者,研究人數至多以三位為原則。

四、研究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與獎勵:
(一)未經核定列入年度研究發展項目者。
(二)曾經申請本項獎勵者。
(三)已在其他機關獲獎者。
(四)學位論文。
(五)委託研究。
(六)其他經評審委員決議者。

五、研究報告格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照「本府研究報告撰寫須知」(附表一)
(二)內容應包括研究緣起與目的、研究方法與過程、研究發現與建議。

六、研究報告評分項目及權數如下:(附表二)
(一)研究主題與文字占百分之二十
(二)研究架構及方法占百分之二十。
(三)問題分析與發現占百分之三十。
(四)結論及改進建議(含創見及可行性)占百分之三十。

七、研究報告之評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府行政處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彙總各機關下年度之研究計畫項目,簽奉縣長核定後登錄。集體研究人員分屬不同單位時,得擇一單位彙送。
(二)增減修正研究計畫項目者,各機關報經本府核定後,由本府行政處登錄。
 (三) 原研究人員因重大原因(職務異動、臨時承辦專案等除外)無法撰寫者,各(單位)機關請指派人員接續研究提交,並報經本府核定後,送交本府行政處登錄。 
 (四)各機關應於每年八月底前,檢附研究報告電子檔及書面紙本資料十份,送本府行政處辦理評審作業。 
 (五)本府行政處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簽請縣長指派召集人一人,並遴聘相關學專家三至五人組成評審委員會。召集人及本府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專家學者評審委員完成初審及複審者,得分別支給審查費每篇四百元及出席費二千元。
(六)評審委員會應召開評審會議,評定研究報告之等第,評審結果彙整(附表三、四)簽陳縣長核定。

八、獎勵以研究報告為對象,其等第及方式如下:
 (一)優等獎(需達九十分以上)(一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及嘉奬二次。
(二)甲等獎(二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一萬元及嘉奬二次。
(三)乙等獎(三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六千元及嘉奬一次。
(四)佳作獎(需達七十六分以上)(若干名):頒發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三千元及嘉奬一次。

九、評審及獎勵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研究報告未達獎勵標準者,獎勵從缺 

十、研究成果得列入個人年終考績評定之參考。

十一、各機關人員為改進行政業務,得隨時提出研究發展意見簡表(附表五),不分鉅細,如經評定採行或提供據以修訂法規者,依實際價值簽請行政獎勵。

十二、依本要點規定核發之出席費、評審費、獎勵金及其他作業費均在本府研究發展業務相關科目項下支出。

十三、依本要點獲獎之研究報告,公開頒獎表揚,並擇優提報參加行政院傑出研究獎評獎。

十四、依本要點獲獎之研究報告,本府得擇優彙編選輯出版。

十五、本縣各鄉市公所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並參照本要點自行訂定研究發展獎勵作業規定及辦理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