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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5: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生育補助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新生兒生育率,鼓勵婦女生育,能讓婦女及嬰兒獲得適當照顧,並增進家庭社會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3     

申請本補助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具合法婚姻關係之夫妻。

二、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

三、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二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4    

補助金額如下:

一、第一胎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整。

二、第二胎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

三、第三胎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整。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以生育婦女現存婚姻關係胎次認定)。

 

5   

符合本辦法所訂資格之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三個月內,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印章、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申請書(如附件)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

 

6    

父母設籍本縣不同鄉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衛生所為受理申請機關。

 

7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