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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8:4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大型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辦理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新知及民俗節慶等活動,以提昇縣民
    生活品質,並確保活動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機關學校辦理各項大型活動以室內一千人以上、室外二千人以上適用本要點。



三、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依其行政隸屬、專業地位、主導角色、權責範圍區分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對整體活動之規劃進行給予專業指導及行政支援。
(二)主辦單位:綜理活動之策劃與進行,協調解決相關機關團體活動運作所可能衍生的問題,並為該活動進行時對外代表單位。
(三)承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活動性質及人力考量,遴選相關機關團體承辦之,以達分工合作之效。
(四)合辦單位:主辦單位得因業務之需要,邀集業務相關之機關團體合作,以擴大活動層面,增強活動效果。
(五)協辦單位:主辦單位為使活動順利進行,基於人力、財力、場所等考量,得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協辦。



四、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依其性質區分為下列三類:
(一)第一類:國際性、全國性活動。
(二)第二類:全縣性活動。
(三)第三類:區域性、特定性、例行性、一般性活動。



五、機關學校辦理前點所定之第一類活動應於九十日前,第二類活動應於三十日前,第三類活動應於二十日前,備妥「活動申請表」,向本府各該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機關)提出
    申請辦理;如活動係屬本府一級單位(機關)所主辦者,則應填妥「活動申請表」,依照「澎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大型活動現場安全須知」,自行查核簽請核定後辦理。



六、受理之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機關)於接到申請表後,得視需要於七日內邀請相關單位審查之,以利分配工作、劃分權責。必要時得要求活動主辦單位與參與活動之機關團體
    簽訂「活動契約書」,明定責任歸屬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七、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有關場地之選擇應考量下列各項原則:
(一)應考量活動性質、參加人數多寡、參加對象、經費預算、場地之安全性及可資利用之現有設備資源等。
(二)應做交通狀況評估,包括對附近交通之衝擊、停車問題,參加人員運輸能量。
(三)應做事前規劃,包括各個活動場所之劃分、人員動線考量、禁止進入區域劃定或禁止使用之現有器材標示等。
 (四)應考量其合法性,包括場地適用性質、建築物使用執照、場地租借契約訂定等事項。
(五)租用或借用場地辦理活動,應事前了解該場地或現有設施是否投保意外、平安或醫療險。若為室內場地須考量是否為安全合法建築、器材設施是否合於安全標準等。
(六)遇颱風、地震、火災或其他意外狀況發生,訂有緊急應變疏散措施。疏散路線應明確標示或圖示分發相關人員。



八、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活動前:
     1.明確之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2.動線之規劃:疏散路線、服務台、媒體新聞中心,飲水設施等之規劃。
     3.活動項目、器材之規劃:請專業單位參與。
     4.參與對象之考量:針對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之考量。
     5.參與人數之規劃:依活動之性質、場地之大小來規劃參與人數。
     6.場地建物結構安全之認證(如舞台設計):洽請本府建設局、各鄉市公所建設單位審查。
     7.場地消防安全之認證:洽請本縣消防局審查、協助。
     8.交通路線、交通管制(含停車)等之規劃:洽請本縣警察局審查及配合。
     9.救護設施之規劃:設立醫療站(含醫護人員、相關專科醫生、急救設備、藥材及救護車)洽請本縣衛生局配合。
     10.環保衛生之規劃:承辦單位於活動現場依需要自行設立垃圾桶,並主動與所在地鄉市公所協調垃圾清運問題。若需要使用流動公廁,請於活動三天前依規定向環保局洽租。
     11.活動經費來源與核銷:除了自行編列預算外,應善用社會資源,並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及公布。
     12.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煙火等之安全評估。
     13.工作人員之分工:活動前之教育、訓練,必要時訂定活動安全準則。
     14.意外事故之保險工作。
     15.緊急事故之因應措施: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健全的指標、回報系統。
     16.參加人員膳宿問題等考量。
     17.考量因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措施。
(二)活動中應確依「本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執行,另並落實下列措施:
       1.場地、器材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以及活動進行中之適度補充。
       2.活動項目實施前安全注意事項再說明。
       3.場內、外人員安全、秩序之維護。
       4.注意嚴防器材、設備一切可能之破壞。  
       5.防範活動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握,避免鼓躁、推擠之情況。
       6.噪音、環保、交通問題之影響。
(三)活動後:
     1.器材清點、檢查、歸還與保管等工作。
     2.場地需於活動後三天內完成復原及整理工作,包括環境的清掃、旗幟、紅布條及看板等廣告物之清除工作。
     3.活動項目、場地、器材、設備等使用後之總檢討。



九、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評估指標如下:
(一)活動經驗
      1.曾經規劃之活動類別、人數。
      2.曾經參與之活動類別、人數。
      3.曾與本府所屬單位合作之經驗。
(二)組織背景
      1.活動或權責內涵與該組織業務相關。
      2.該組織之人力符合該活動需求。
      3.該組織提供之財力符合活動需求。
      4.該組織具備充足之風險承擔能力。
(三)作業程序
     1.活動企劃書完備。
     2.完成簽約程序。
     3.與各相關單位協調及會審事項完備。
(四)安全措施
    1.基本安全要件。
    2.本活動特殊安全需求考量。
    3.意外事故防範作業流程。



十、機關學校辦理各項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適當時間進行績效檢討,其範圍如下:
(一)準備與訓練是否充分?
(二)工作項目與職分是否界定清楚?
(三)作業程序是否了解?運作是否圓熟?
(四)協調會議溝通管道是否暢通?
(五)民眾是否有參與活動意願?
(六)社會資源是否充分配合?
(七)活動目的是否達成?
(八)活動企劃書及經費運用是否妥善?
(九)各項媒體宣導聯繫工作是否具體完成、偶突發事件及媒體輿論處理是否明快得宜。


十一、民間法人團體得比照本要點辦理各項活動,如未依規定申請時,各相關單位(機關)應就權限不借用場地,或就佔用道路及違建部分罰鍰或勒令拆除,或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二、各鄉市公所得自行訂定作業要點辦理,或比照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