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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菜園及隘門納骨塔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澎湖縣菜園及隘門納骨塔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政府。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設施,指菜園納骨塔及隘門納骨塔(以下簡稱本塔)提供骨灰(骸)存放之設施。



第四條

使用本塔設施及設備之收費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澎湖縣湖西鄉隘門村及林投村居民使用夫妻櫃及家族式骨灰櫃,依附表收費金額八折計收。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