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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菊島福園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菊島福園(以下簡稱本園)殯葬設施之使用管理,確保殯葬設施服務品質,特依菊島福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中心申辦規範:
  (一)服務時間:
       1.申請設施使用:以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為原則。
       2.申請遺體進館:全年無休。
 (二)服務項目:
       1.遺體入園申請。
       2.殯儀館設施申請。
       3.火化場設施申請。
       4.火化許可證明之核發。
 


三、使用本園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因逢假日或其他原因無法出具時,應於提出申請後二日內(不含例假日)完成補正。受委託人於代辦申請事項時,應檢附申請人出具之委託書。
 


四、禮堂之使用規範:
(一)申請人完成申請租借手續後,僅限申請人使用,不得轉讓他人使用。
(二)禮堂管理人員應核對申請人及亡者資料是否正確,申請人或受託人使用禮堂各項設備或布置禮堂時,應先告知管理人員,並不得於禮堂外擅自搭棚。
(三)使用禮堂時除司儀外不得使用任何擴音設備,違者本府為維持園區及周邊安寧,得暫停或取消其使用權利,且不得延長使用時間及退費。
(四)使用禮堂完畢者,申請人或受託人應於一小時內將所有布置、輓聯花圈及各項治喪物品清運離開禮堂及園區範圍,逾時由本園清除所遺留之物品,申請人或受託人不得異議。



五、停棺室之使用規範:
(一)停棺室應設停棺登記簿,詳細記載亡者、申請人及受託人姓名、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二)停棺室管理人員應核對申請人及亡者資料是否正確,申請人或受託人佈置停棺室時,應先告知管理人員。
 (三) 有關停棺室使用方式,原則上受理五日內預約申請,並於使用當日開始收費,如需申請五日後使用登記,則從申請日開始收費。



六、遺體冷凍之使用規範:
(一)申請人及親友瞻視遺體,需辦理登記,並由值班人員陪同,瞻視完畢立即離開,瞻視時段為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八時止。
(二)遺體大殮移靈前,工作人員應確實核對遺體資料,並由申請人確認簽名後,始可移靈入殮。
 (三) 如有使用移動式冰櫃需求,其申請方式、收費標準及損害賠償責任,依本縣菊島福園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辦理,使用期間最長為死亡事實發生日起至火化日止。



七、火化場之使用規範:
(一)使用火化爐,應於火化前三日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二)申請火化應使用火化爐體可接受範圍之棺木,棺木不應抹以石灰或油灰封棺,如有違反相關情事者,本府得拒絕使用之。
(三)申請火化時間如與他人同一時段,應依申請先後順序決定之,並遵照本園工作人員排定時間進行火化,於火化前三十分鐘到達,遲到時由工作人員視當日使用狀況另行安排,不接受者,視同放棄本次申請。
(四)遺體火化時,應先經火化場工作人員核對火化許可證後及登記火化時段無誤後,始得進火化爐。
(五)遺體火化完成後,本園工作人員不負撿骨及保管責任,由申請人或受託人於1小時內妥善撿骨後攜回處理,若有延遲致影響下一個申請人之火化時間者,由工作人員暫移他處,不得異議。
(六)遺體火化後,所有因火化所遺留之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現場,應由申請人自行處理,違者得逕行移置或視同廢棄物清運。
(七)有下列情形者,遺體不得火化處理:
     1.未領有火化許可證之遺體。
     2.使用火化爐之遺體與登記資料、時間等不同者。



八、使用禮堂、停棺室、冷凍室及火化場設施,均禁止於室內焚燒金銀紙錢、錫箔及其他易燃物等,以策安全;如需焚燒,應於工作人員指定之開放地點為之。



九、進入本園之人員及車輛,應遵守本要點之規定及管理人員依職權之指示,有下列情形經勸阻不聽者,本府得視情節拒絕受理其申請或使用本園設施:
(一)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殯葬法規。
(二)喧鬧滋事、妨礙公共秩序及安寧或製造噪音之行為。
(三)治喪過程損及本園設施、公共安全或其他不法行為。
(四)駕駛或停放車輛不遵守園區交通標線或妨礙交通之行為。
(五)於非指定開放地點焚燒金銀紙錢、亂吐檳榔汁渣、亂丟煙蒂、不遵照規定放置物品或棄置傾倒廢棄物等行為。
(六)未經申請許可使用殯葬各項設施、場地或申請使用項目、時間與申請書核准內容不符。


十、申請本園各項設施均訂有收費標準,不接受紅包及請託關說,作業完全公開、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