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澎湖縣骨灰(骸)存放設施可循環使用,鼓勵民眾參與多元環保葬環境保護概念之喪葬儀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多元環保葬:指將死亡者骨灰(骸)再經處理後,於環保葬區域內進行海葬、樹葬及花葬等,不設置任何有關喪葬外觀之標誌設施,且不破壞原有景觀環境。
(二)環保葬區域:指經直轄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劃定之環保葬區域。
三、本要點申請資格如下:
(一)死亡時設籍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達六個月以上之居民(嬰兒死亡不在此限),得申請本補助。
(二)凡座落於本縣境內之墳墓由墓主自動遷移撿骨。
四、多元環保葬補助金額如下:火化後實施者,每名(具)核發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舊墓起掘撿骨後實施者,每名(具)核發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五、申請人應於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表(附件一)逕向戶籍或墳墓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請。
六、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以火化辦理多元葬者需檢具文件: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火化(葬)證明文件;以舊墓撿骨辦理多元葬者則需檢具起掘許可證、起掘證明及起掘前、中、後照片。
(四)環保多元葬主辦機關開具之完成環保葬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存摺影本。
七、本要點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縣各鄉(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於申請表內審核結果欄初核處核章,符合補助者,將申請表及應附文件、申請人簽具之領款收據(附件二)備文函報本府複核,經審定合格後核發。
九、申請補助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已核准之申請案,並追繳補助金:
(一)重複申請或同一案件已由其他機關(單位)公費處理獲補助。
(二)虛報或浮報申請案件數量。
(三)檢附之證明文件不合規定或為偽造且經查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