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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0: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離島居民公墓埋葬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體恤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離島
    居民死亡後須僱船運至本縣菊島福園火化,過程不易且船家意  
    願不高,減輕離島居民土葬費用負擔,特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縣望安鄉、七美鄉轄內、馬公市離島(虎井、桶盤)及
    白沙鄉離島(大倉、鳥嶼、吉貝、員貝)一年以上之居民並於住
    居地死亡者(不包括他地死亡將遺體送回埋葬者),並取得埋葬
    許可證明者,得申請本補助。

三、每一死亡者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整,並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人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填具申請表(如附件)逕向戶籍 
    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請。

五、應檢具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影本。
  (二)死亡證明書。
  (三)除戶戶籍謄本。
  (四)各鄉市公所埋葬許可證明書。
  (五)出殯日期相關文件。
  (六)領款收據。

六、本要點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鄉市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於申請表審核結果欄初核處核章,符合補助者,將申請表及應附文件、申請人簽具之領款收據,備文函報本府複核,經審定合格後核發。

八、申請補助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已核准之申請案並追繳補助金:
 (一)同一案件重複申請本補助或已由其他機關(單位)公費處理或補助。
 (二)檢附之文件不合規定或為偽造經查屬實。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