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08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澎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
    之。

二、澎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
    理澎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業務,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應用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縣長兼任,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工作人員;一人為副主任
    委員,由本府民政局局長兼任,協助綜理會務;其餘委員由本府民政
    局、財政局、衛生局、行政室、人事室、政風室及主計室各指定人員
    分別兼任。
    前項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隨本職進退。

 四、本會分設業務組及行政組等,分別辦理第二點所列事項。

 五、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副主任委員兼任;組長二人、幹事四人,就本
    府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得指派
    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提供意見。

 九、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總幹事、組長及幹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