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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7: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澎湖縣特殊教育輔導團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特殊教育之教學及輔導,以提高特殊教育學生學習成效,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
    四條訂定本要點。
二、澎湖縣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本團)之任務:
  (一)協助學校規劃各項特殊教育工作及提供辦理方式之建議。
  (二)擔任本縣初任特殊教育教師前三年之輔導教師。
  (三)協助規劃本縣特殊教育推廣、研習、工作坊或提供教學觀課等。
  (四)協助審查特殊教育課程計畫。
  (五)協助推薦與建構特殊教育優良教材、教具分享平台。
  (六)協助輔導嚴重情緒行為之個案或提供相關諮詢。
  (七)協助特殊教育定期及不定期課程與教學訪視輔導。
  (八)協助辦理特殊教育評鑑、追蹤輔導等事宜。
三、本團之組織及工作職掌:
  (一)置召集人一名:由教育處處長兼任,綜理本團業務。
  (二)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育處特教業務科科長兼任,負責推動特殊教育輔導工
        作。
  (三)置指導教授若干名: 由本縣輔導區師資培育大學敦聘之,指導與協助輔導員
        執行各項任務。
  (四)置輔導員組長一名、組員七至十名:聘任各級學校特殊教育在職教育人員及
        具備特殊教育經驗與服務熱忱之退休教育人員,協助執行輔導團任務,以區
        域別和階段別組成小組進行輔導工作。
四、本團成員之遴選與聘用:
   (一)本縣各級學校教師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經由自我推薦、任教學校推薦或教
         育處主管業務科推薦參與遴選:
     1.本縣服務學前暨國民中小學至少三年以上之現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2.本縣服務學前暨國民中小學至少五年以上之現職合格普通教育教師,擔
       任輔導班級內身心障礙學生成效卓越者。
     3.熟悉特殊教育課程之基本理念與相關知能,並具備特殊教育課程領域所
       需之專門學科素養及教學輔導知能。
    (二)遴選方式:
          1.初審:書面審查。
          2.複審:面談。
    (三)聘用期限:特殊教育輔導員聘期二年,服務成效優良者得續聘一次,之後再
          重新遴選。
五、本團之工作實施期程:
  (一)以一學年度為實施期程,訂定輔導工作計畫。
  (二)輔導員招募以二學年度為期程,訂定甄選簡章,辦理輔導員甄選事宜。
  (三)每學年度召開二次工作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依計畫期程執行輔導工作。
六、本團成員依輔導工作計畫執行輔導團業務,由所屬服務學校給予公假;並得每週酌
    減授課時數四節,所遺節數應以代理教師或兼代課方式,由其他具特殊教育資格之
    教師優先對等補足;但若不影響特教輔導團工作執行時,則不在此限。
    輔導員所屬學校對於代理教師或兼代課處理方式,應依身心障礙學生權益為最高考
    量原則,並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所須費用由學校人事費編列預算支付。
七、本團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執行任務期間出席會議、參與訪視輔導等得
    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八、本團成員之獎勵:
    (一)優先推薦參加國內外特殊教育相關研討會與考察,給予公(差)假、課務派
          代以及註冊費或報名費等經費補助。         
    (二)參加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或申請介聘時,其輔導團服務年資得以
          列入特殊加分。
    (三)優先推薦參與本縣及全國優良特殊教育教師徵選。
    (四)表現優良者每學年度依本縣中小學教職員一般獎勵案件實施要點規定予以敘
          獎。
九、本團設置專用空間及所需設備,團址設於本縣特教綜合館。
十、執行本團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澎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