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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醫療機構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澎府行法字第18662號
法規體系: 警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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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警醫連繫,以利犯罪偵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情形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炸物傷。
四、毒品藥物傷。
五、其他重大傷害。

第三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第四條
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案或對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由各該管警察分局隨時列舉事實,報由本縣警察局會同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如明知有犯罪嫌疑而隱匿不舉報者,視其情節送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第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