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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613036112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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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澎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澎湖縣政府為發展本縣交通,特設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以下簡稱
本處)。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副
處長一人,襄理處長處理事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課:車船營運、票務管理、站務、車輛調度、稽查等有關事項。
二、機料課:機務、油料、材料、保養、修護等有關事項。
三、總務課:綜合業務、財產管理、出納、文書收發、檔案管理及不屬其
            他各課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課長、技士、課員、站長、稽查、站務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處為保養及修理車輛得設保養場,置場長一人,由本處技士兼任,其他
所需人員由本處總員額內調任。


第 10 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處長代行。副處長同時因故不能代行
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處長辭職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澎湖縣政府核定之。


第 12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澎湖縣政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