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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鄉縣轄市衛生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1300626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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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澎湖縣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足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各鄉(市)衛生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澎湖縣政府衛生局。


第三條
本所掌理下刊事項:
一、婦幼衛生、社區護理、疾病防治、預防接種、國民營養、精神衛生、衛生教育、衛生統計、食品衛生、營業衛生、家戶衛生及醫藥管理等事項。
二、門診醫療、巡迴醫療、緊急救護及實驗診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衛生保健事項。


第四條
本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瞥所屬員工。


第五條
本所置醫師、牙醫師、護理長、護理師、藥師(藥劑生)、醫事檢驗師、營養師、護士。
本所置課員、衛生稽查員。
第一項護理長由護理師兼任。


第六條
本所得在村(里)設衛生室,並得依需要置護士若干人。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澎湖縣政府衛生局備查。


第九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