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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澎府行法字第21768號
法規體系: 組織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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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澎湖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一、轄區內公害糾紛事件之調處。
二、公害糾紛損害賠償申請裁決事件之核轉事項。
三、其他有關公害糾紛調處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之,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本府就左列人員聘 (派) 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四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一人至四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第四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人至五人。
均由本府及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調兼之。



第六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