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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813001012號令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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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機構.係指依據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向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設立許可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第 3 條
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之最低額度,以本府核准設立之收容量乘以本府委託
辦理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每月最高收費額再乘以一個月計算


第 4 條
為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應以機構名義採一年期以上定存於金融機構,並應
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府備查。


第 5 條
履行營運擔保金自機構設立許可至結束營運期間不得動支,但遇特殊或緊
急情形,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本府得不定期查核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辦理情形;經查核機構無履行營運
擔保金或履行營運擔保金不足額或未經本府同意而動支者,依本法第九十
二條及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經本府許可設立之機構,亦適用本標準規定。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