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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各鄉市衛生所門診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13005791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
立法理由:
1090212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附表.pdf
1090212澎湖縣各鄉市衛生所門診收費標準-附表.pdf
1090212澎湖縣各鄉市衛生所門診收費標準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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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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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縣各鄉市衛生所門診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3 條
本標準未列表之收費項目,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機構費用支付標準收費辦理,調整時亦同。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