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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圖書館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1301268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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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之圖書館包括澎湖縣圖書館及澎南圖書分館。

 

第3條  

圖書館受理資料影印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A4: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元。

二、A3:每張收費新臺幣三元。

 

第4條  

借閱證第一次申請發證,免收規費,補(換)發之收費數額為每張新臺幣五十元。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