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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11304139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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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及其他服務等事宜,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設置澎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三、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四、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五、相關機關()及團體代表。

六、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七、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八、本縣教師會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置總幹事及幹事各一人,由教育處承辦科科長及業務承辦人員兼任,負責本會事務之規劃,並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學校協助執行本會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業務承辦學校指派適當人員兼任之,負責本會業務之執行。

 

第三條   

本會應以綜合服務及團隊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三、評估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執行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事項。

 

第四條   

本會應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担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担任主席,並得邀集與當次開會議題有關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參加。

正、副主任委員皆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之委員,於會議期間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承辦學校於非上班時段執行本會業務,其加班費之核給,依相關規定辦理,且應從嚴從實認定,以辦理補休為優先。

 

第六條   

辦理本會業務所需之經費,由本縣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