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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環境綠美化苗木核撥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13005362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漁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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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澎湖縣政府為提升本縣綠覆率及推廣環境綠美化,責由澎湖縣林務公園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受理申請核配苗木,特定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澎湖縣林務公園管理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縣轄內之機關、學校、社區(以下簡稱政府機關團體)及已立案之民間團體需綠美化公共環境者。

二、個人設籍或居住於本縣用於綠美化居家環境者。

 

第四條   

領用範圍限本所及林務局造林工作隊所培育並為公用造林剩餘之苗木。

 

第五條   

個人申請苗木每人每次以十株為限,申請者應先至本所指定之苗圃選定苗木後填妥領苗登記冊,現場核撥。

政府機關團體申請苗木應出具需用綠美化苗木函文。

已立案之民間團體申請苗木數量逾一百株,除出具需用綠美化苗木函文,並應檢附綠美化苗木申請單、植栽簡單示意圖及現況照片。

 

第六條   

本所受理申請後,得依種植地點及  配置是否適宜、苗圃育苗情形等,酌量核配,申請人不得有異議。

 

第七條   

經本所核配苗木者,應於通知限期內領苗,並自行處理苗木搬運事宜。除因特殊情況經本所核准外,逾期未領取苗木者,視為撤銷原申請。

領用時間:上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二時至五時。

 

第八條    

已立案之民間團體具領苗木起一個月內,應檢送植栽地點之綠化前後全景成果照片一份送本所備查。本所得不定期派員現場訪視,並得要求申請人會同到場說明。

 

第九條    

申請之環境綠美化無償配撥苗木,不得有下列情事,如經查獲有下列情事者,得逕行取消往後領苗資格,後續衍生之法律責任由申請者自負。

一、同一種栽植地點,已有相關工程編列苗木費用或已列入預定興辦公共事業用地範圍。

二、核配之苗木轉售圖利或應用於商業廣告贈送。

三、核配苗木植栽地點妨礙道路交通安全及未有適當撫育管理措施。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