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補助鄉市公所設備購置及活動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行字第1110602138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補助款透明化、公開化之補助機制, 以爭取中央增加對本縣之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規定以適用由本府「民政業務/健全基層組織/獎補助費/對地方政府之補助」預算科目支出之經費補助案為限。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各鄉市公所、鄉市民代表會,補助範圍為鄉市民代表會內部設備購置及鄉市公所、村里辦公處內部設備購置及辦理各項活動經費(不含工程建設案件),
    由主管單位受理、審查計畫可行性覈實核計,透列鄉市年度預算辦理。



三、申請本府補助經費應先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執行(即計畫執行日不得早於本府案件受理日),每案補助金額合計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有其他特殊個案,經奉簽准者
    不在此限。
    同一請求補助案,應一次申請,不得分次提出申請。補助項目若有變更,應先經本府核定後,始得辦理變更。



四、請求補助案件,應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衝突利益迴避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購置設備並列入財產登記及移交。



五、補助案之申請方式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應由各鄉市公所備函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送府辦理,計畫書內容包括辦理目的、方式、時間、地點、參加對象、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經費來源、
         效益等;經費概算表中項目、數量、單價、金額應力求明確詳盡,且於活動結束後將成果報告及照片送府備查。
   (二)活動限於舉辦學術、藝文、法律教育、精神倫理、醫療衛生、宗教、體育、社會服務等配合政府推動政令宣導、開創性之公益活動;出國、赴台旅遊、觀摩、考察、人事
         費用及摸彩品不予補助;亦不得以給付現金或購買物品方式直接贈與參加人員,但活動或計畫所需服裝不在此限。
   (三)活動內如有餐敘,僅得以餐盒申請辦理為限,按每場次每人以一百元為標準;服裝費每人不得超過二千元(每一單位以四年購置一套為限,且須於申請時檢送名冊);
         競賽獎品費用合計不得超過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單價不得超過五百元)。但元宵燈謎彩品費不在此限。
   (四)申請補助購置內部設備原則上以必需物品或設備用具,且有助提昇行政效率為主,項目包括辦公文具、辦公桌椅、公文櫃、影印機、電腦及周邊設備、文康器材等,及
         其他各鄉市(含離島地區)因業務需求之交通運輸設備。
   (五)每一申請案,申請補助單位至少應編列百分之十以上自籌款(不含村里辦公處),執行過程如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
   (六)為配合減塑政策,響應「自備、重複、少用」減塑新生活運動,請減少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及免洗餐具,另為配合節能減碳及環保政策,相關烤肉活動本府不予補助。


六、各鄉市應加強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另應將補助款辦理情形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填報「澎湖縣各鄉市對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處理明細表」送本府彙整函報行政院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