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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申請經費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101204625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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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衛生福利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

二、補助對象:
(一)參加祥和計畫之機構。
(二)參加祥和計畫之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三)參加祥和計畫之立案團體。
(四)其他經專案簽准之法人、經政府立案之機構、團體。

三、補助內容及最高補助金額:
(一)教育訓練(包括志工特殊訓練、志工督導訓練及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重大災害
物資資源及志工人力整合網絡平台管理系統」操作訓練及其他專業訓練):每案最高
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二)獎勵表揚: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服務、觀摩活動、專題研討會、志工學苑: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志願服務會報: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五)宣傳推廣(如:發行志願服務電子報或刊物、高齡志工教材、印製志願服務通訊、宣
導海報等文宣及宣導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六)志工服務背心:每件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七)其他經專案簽准之計畫方案,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補助項目:講座鐘點費、交通費、住宿費、場地及佈置費、印刷費、器材租借費、宣
導品、膳費及雜支等。
(二)補助基準:
1. 講座鐘點費:內聘每節最高新臺幣一千元整,外聘每節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整。
2. 交通費以實報實銷;住宿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整。
3. 膳費每人每餐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元整,點心費、飲料費不予補助。
4. 雜支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整。
5. 其他項目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標準。

五、申請程序:
(一)符合補助對象之單位,備妥下列文件,函送本府辦理。
1. 申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一)。
2. 申請表(如附件二)。
3. 立案證書、組織章程或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二)申請時間:於每年一、三、六、九月底前提出申請。

六、補助款之執行與核銷: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確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
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
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
(二)各接受補助單位者,應於計畫完成兩週內,依核定計畫項目檢附支出原始憑證、執行
概況表(如附件三)、成果報告(如附件四)、活動照片及相關宣導資料報本府核銷結
案。

七、受補助單位查有未確實依核定計畫規定辦理者,二年內不予補助。

八、本補助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視實際狀況酌情處理之。

九、本補助要點奉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