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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六歲以下幼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負額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婦字第1041204046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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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照顧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六歲以下幼童能獲得更妥善之醫療保健服務,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所需之保險費自負額,以增進兒童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保險費自負額係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所規定保險費負擔之自負比例額度費用;本縣每月最高補助額度以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第二目保險對象自付之保險費為限,低於第六類第二目之金額,依實際支付金額補助。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設籍本縣之六歲以下幼童。
(二)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後出生,於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且其父母或監護人至少有一方須設籍於本縣一年以上之六歲以下幼童。
前項幼童年齡之計算,按補助之當年月份減其出生之年次月份所計算出之足齡認定之。
符合補助資格之幼童或其父母或監護人任一方一經遷出本縣,本府即不再受理後續相關補助事宜。

四、為查核受補助人資格,本府民政處依社會處每月申請之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提供所需戶籍資料,由社會處比對確定後,於每月5日前造冊送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列冊補助;本府於必要範圍內,得向有關機關查調戶籍及入出境等相關資料。

五、補助對象之保險費自負額,由本府每月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結算後逕付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六、補助對象之保險費自付額已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助者,本府不再予以補助;惟其補助額度未達第二點規定者,其差額由本府補助之。

七、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程序如下:
 (一)新生兒出生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後提出申請。
(二)補助對象之父母或監護人如有特殊情形(如失蹤、服刑、家暴或其他變故、未婚生子之婦女..等)得由父、母或監護人以外之人舉證後提出申請。
(三)因其他事由致未受補助者,得申請保險費核退。
前項各款補助對象可於戶籍所在地之鄉(市)公所提出申請,由鄉(市)公所月底前造冊送本府社會處辦理保險費申請或核退。
申請或核退之補助對象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
(一)身分證明文件(補助對象及父、母或監護人之含記事之戶籍資料 (有效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電子戶籍謄本等)。
(二)保險費自負額繳費證明正本(保費如係經由金融機構轉帳付者,應檢附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區業務組開具之繳費證明;如在機關團體投保者,請投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
(三)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補助對象或父母或監護人一方)
(四)印章。
經審查符合補助或核退保險費者,其款項由本府社會處逕撥匯至補助對象或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帳戶。

八、辦理前點保險費核退者,應自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通知繳費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九、申請人以詐欺或其他不當行為領取本項補助或為虛偽不實之證明者,除即停發或追回已領之款項外,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