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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一般獎勵案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01402841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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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作業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並使教職員獎勵案件之處理能有一致之準則,特訂定本要點。本府所屬各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一般獎勵案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下列獎勵案件授權學校依權責自行核布。但校長之獎勵案件由本府教育簽會本府人事辦理或由各校以獎懲建議函報本府核辦;專任人事、會計人員之獎勵案件由各校函報本府人事、主計核辦。各校發布獎勵令時,應於說明欄敘明授權條款及核定機關(如本府、選務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
(一)教師各學年度平時教學優良或擔任導師績優獎勵案:一至三班之學校獎勵一人,四至六班之學校每校二人,七班以上之學校,每滿三班增加獎勵一人,均核予嘉獎二次。
(二)校長、教師服務本縣一、二、三級離島地區每滿一學年嘉獎一次。
(三)連續代理職務負責盡職且未支領任何津貼,代理期間在二週以上未滿一個月者嘉獎一次,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嘉獎二次,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記功一次。代理期間連續滿六個月以上者,其六個月以上部分,可再依上開獎勵原則,重新起算核敘獎勵。一職務有多人代理者,合計獎度不得超過上開規定。依上開規定核布之獎勵令,應加註代理職務之職稱及起迄日期。
(四)特教教師服務資源班、特教班、巡迴輔導班累計滿三年者核予嘉獎一次。
(五)學校辦理各學年度運動會或校慶績優者,依下列名額各核予嘉獎一次:
1.六班以下者獎勵三人,七班以上十二班以下者獎勵四人,十三班以上十八班以下者獎勵五人,十九班以上二十四班以下者獎勵六人,二十五班以上三十六班以下者獎勵七人,三十七班以上四十九班以下者獎勵八人,五十班以上者獎勵十人。
2.辦理學區聯運或主、協辦鄉(市)運者,主辦學校四人、協辦學校三人。
3.以上名額不含校長,校長之獎勵由本府教育另案簽辦。
(六)教師兼辦出納、午餐執行秘書業務期間工作認真負責,且未支領任何津貼,兼辦期間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嘉獎一次,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嘉獎二次,滿一年者記功一次。
(七)參加各項選務工作績優者,除校長及一次記二大功者應報本府核布外,餘均授權各學校依選務機關核定之敘獎額度,本權責自行核布。
(八)本要點所稱學校班級數包含普通班、特殊班及幼兒園。

三、下列獎勵案件由學校於活動結束並完成經費核銷後,將活動成果及敘獎人員名冊函報本府教育處簽會本府人事處,或由本府教育處於活動完成後檢證簽會本府人事處,陳奉縣長核定後,除校長及專任人事、會計人員分別移由本府人事處、主計處核布外,其餘人員由本府教育處函請學校自行核布。學校核布獎勵令時,應於獎勵令說明欄加註本府核定函之日期及文號:
(一)各校承辦全縣性之活動,績效優良,依活動時間核予如下獎勵:
1.四小時(夜間在二小時)以上者,主辦一人及協辦一人各嘉獎一次。
2.一天者主辦一人及協辦二人各嘉獎一次。
3.二天者主辦一人嘉獎二次,協辦三人各嘉獎一次。
4.三天者主辦一人嘉獎二次,協辦四人各嘉獎一次。
5.四天者主辦一人嘉獎二次,協辦五人各嘉獎一次。
6.五天者主辦一人嘉獎二次,協辦六人各嘉獎一次。
7.六天以上者主辦一人記功一次,協辦一人嘉獎二次、六人各嘉獎一次。
8.上述活動時間若屬連續性,原則應俟全部執行完成後合併敘獎,不得分別請獎。
9.以上名額不含校長,校長之獎勵由教育處簽辦,或由學校以獎懲建議函報府核辦。

二)各校承辦全國性(分區)活動績優者,依前款獎勵標準,再增加協辦人員二人各嘉獎一次。  (三)教師參加或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績優者,核予如下獎勵:
1.參加各縣市舉辦之競賽,獲團體或單項(個人)第一名者嘉獎一次。
2.參加全國性(分區)競賽(參賽縣市達七縣市以上),獲第一名者記功一次,第二、三名者嘉獎二次,第四、五名者嘉獎一次。該項賽事如成績無等第之別,獲績優者給予嘉獎二次。
3.參加國際性比賽(參賽國家地區達三個以上)獲第一名者記功二次,第二、三名、精神總錦標、單項第二、三名或個人第一名者記功一次,第四、五名者嘉獎二次,第六、七、八名者嘉獎一次。該項賽事如無成績等第之別,獲績優者給予嘉獎二次。
4.前述全國性(分區)及國際性比賽未達規定者,均比照次一層級之獎勵標準敘獎。
5.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地方社團舉辦之體育競賽,應不予獎勵。但參加體育社團如排球協會、足球協會等,得視實際情形酌予敘獎。
6.學生參加各項活動及競賽績優者,校長獎勵規定如下:

1)全國性:獲第一名者記功一次,第二名或精神總錦標或單項第一名者嘉獎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2)國際性:獲第一名者記功二次,獲第二、三名或精神總錦標或單項第二、三名或個人第一名者記功一次,第四、五名者嘉獎二次,第六、七、八名者嘉獎一次。
該項賽事如無成績等第之別,獲績優者給予嘉獎二次。
7.名次在全體參加比賽隊伍之二分之一以後者,不予敘獎。等第最高者比同第一名,等第次高者比同第二名,餘依次類推。活動如屬趣味性質之競賽獲獎者,不予獎勵。
8.同一競賽應俟全部賽程完成後(含各項競賽活動初賽、複賽、決賽),視實際情形擇優辦理敘獎;指導不同學生參加同組別比賽均獲獎時,以擇優不重複敘獎為原則。
(四)校長及教師對其擔任之職務提出具有參考價值之研究報告每篇五千字以上者嘉獎一次;其研究對教育具有重大貢獻者,最高得核予記功一次。

五)學校編輯教材、刊物績優者,校長、主編及協編二人各嘉獎一次,校刊每學期以敘獎一次為限。
(六)各校承辦全縣教師甄選、介聘工作績優,承辦人員記功一次,校長及協辦人員一人嘉獎二次,二人各嘉獎一次。
(七)多校聯合辦理教師甄選、介聘工作績優,主辦學校承辦人員嘉獎二次、協辦人員一人嘉獎一次,協辦學校每校各二人各嘉獎一次、參與學校校長各嘉獎一次。
(八)擔任國教、教保等輔導團各領域召集人及團員,學年度參與「到校教學輔導」績優,累計時間一天至三天者嘉獎一次,四天至六天者嘉獎二次,七日以上者記功一次。
(九)擔任教訓輔工作協調會報中心學校著有績效者,校長嘉獎一次,總幹事嘉獎二次,相關工作人員二人各嘉獎一次。

(十)教師自辦單一計畫之工程或採購(勞務或財務)且經公開招標者,並如期如質完工者,依公開招標金額核予如下獎勵:
1.公開招標金額十萬以上未達一百萬,主辦一人及協辦一人各嘉獎一次。
2.公開招標金額一百萬以上未達五百萬,主辦一人及協辦一人各嘉獎二次。
3.公開招標金額五百萬以上,主辦一人記功一次,協辦二人各嘉獎二次。
4.以上名額不含校長,校長之獎勵由教育處簽辦,或由學校以獎懲建議函報府核辦。
5.同一計畫金額不得分項敘獎。
6.含於各項活動內之工程或採購案,依活動所定獎勵標準敘獎,額度以擇優不重複敘獎為原則。

四、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單位)因業務需要調用各校教職員協辦活動或辦理各項與教育有關之工作,應事前報經本府同意,並俟活動結束後由調用機關(單位)將協助有功人員請獎名冊簽會本府教育處及人事處,陳縣長核定後,由調用機關(單位)函請各校自行核布獎勵,調用機關發函時應副知本府教育處及人事處。各校核布之獎勵令應於說明欄敘明核定函之發文日期及文號。

五、下列情形不予敘獎:
(一)非屬縣級以上之活動或競賽。
(二)非經教育主管機關主辦或核備有案之比賽。
(三)未經本府核准,而以個人名義自行報名參加比賽者。
(四)擔任志工者。
(五)各機關調用教職員協辦活動未事先報經本府同意者。

六、已調校之現職教師,其獎勵案應由原服務學校函請其新任服務學校依核准之獎度,本於權責核布;教職員退休、死亡、辭職、資遣者由原服務學校核布。各校核布時應於獎勵令說明欄加註縣府核定敘獎函之日期及文號。

七、獎勵案件應於權責機關核定或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

八、各校自行核布獎勵令時,請確實依規審查,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