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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與附設幼兒園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10913463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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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補充規定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連續代課、代理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
    聘期達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其聘任及再聘並得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辦理。
    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聘用一學年之長期代理教師(包含員額編制外缺額),其聘期自當年度八月一日(或實際到職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止;於第二學期始聘用至學期結束之前開長期代理教師,其聘期則自第二學期開學日(或實際到職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止。出缺職務所需代理期間較短者,其聘期自實際到職日起至代理原因消失日止。


四、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該人員於受聘前應經現職服務機關同意,且每週不得逾四節課,並依
    規定辦理請假;退休人員除報本府核備外,一律不得聘任為學校代理教師;受聘為代課教師則另依澎湖縣政府各該年度預
    算執行節約措施辦理。


五、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學術研究費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
    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獎金僅指年終獎金。代理三個月以上者,以實際代理之月數,
    按月支給;未滿三個月者,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




六、校內教師擔任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
    課併計以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情形特殊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兼任及代課節數,校內外應合併計
    算)。




七、兼任、代課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時,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由學校另聘人員代授,其鐘點
    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八、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管理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其給假比照約僱人員之規定。
    長期代理教師於聘期內遇有寒暑假期間,應配合學校規定處理校務或學校所賦予教育相關之任務,其待遇照發。


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勞退及全民健康保險,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十、各校聘任代理教師,須與教師訂定聘用契約明定聘任期間且應於聘約註明代理性質及缺額類型;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應
    做相同之註記,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是否經公開甄選聘用。




十一、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