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落實教育福利政策,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設籍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且就讀本縣所轄國民中小學之在學學生。
三、 補助對象:
(一)每學期各國民中小學補助項目如下:
1.國民中學:每學期補助學生午餐基本費、午餐燃料費、家長會費、班級費、齲齒防治費及電腦維護費等代收代辦費項目。
2.國民小學:每學期補助學生午餐基本費、午餐燃料費、家長會費、班級費、齲齒防治費、電腦維護費及學生活動費等代收代辦費項目。
(二)每位學生以實際繳交項目覈實補助,每學期以一次為原則。
四、 申請及核撥作業:學校每學期開學後兩週內,備妥下列表件送府辦理核撥:
(一)學校學生名冊:學校承辦單位彙整後,由承辦人員、處室主任、主計人員及校長核章。
(二)學校申請領據。
五、 核結作業: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前一週,依本府「澎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補助各國中小學經費執行作業要點」規定,填具經費結報表報本府辦理核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