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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僱用特殊教育交通車司機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字第1020901974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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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應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僱用特殊教育交通車司機(以下簡稱受僱司機)之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僱司機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齡六十五歲以下。
  (二)具職業駕駛執照。
  (三)最近二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但肇事原因事實,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不在此限。
  (四)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受顧為特教車司機:
     1.有性騷擾、性侵害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2.行為不檢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3.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三、受僱司機由學校依本要點規定簽定契約並管理之,學校可依實際狀況增列契約內容;但本府辦理特殊教育相關活動或各校需要支援時,學校需配合調派。



四、僱用期限以一年為原則;期滿後,僱用之契約自動失效,但表現優異者,學校得繼續僱用,並另訂契約。有關解僱、僱用期滿離職等,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五、上班期間:
 (一)以配合學校師生上、下學時間為準,若遇不同年級而上、下課時間  同,仍需配合學校機動調派。
 (二)當本府或學校辦理特殊教育相關活動或需要支援時,得配合調派(包括寒暑假及例假日)。
 (三)上班時間內,不得在外兼差。



六、工作項目及內容:
  (一)負責駕駛特殊教育交通車,接送學生上、下學。
  (二)負責交通車之各項保養工作;依照本縣「各級學校校車管理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辦理;並於出車前應隨時檢查,保持車況良好;發現車輛缺失時,應立即提出修復申請。
  (三)負責車庫及四周環境之整理,維持環境之整潔,定時打掃。
  (四)臨時交辦事項。



七、僱用報酬:
  (一)每月工資以不低於中央主管機管公布之基本工資。
  (二)受僱司機不得拒絕僱用單位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健康保險,其勞健保保費依中央主管機管規定繳納。



八、受僱司機應負之責任:
 (一)受僱期間,受僱司機應接受本府及學校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上開各點規定、與同事應和睦相處,如因工作不力或違背有關規定,經學校陳報屬實,學校得隨時解僱。
 (二)受僱司機因故提前離職,應於離職前一個月前,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本府同意後,使得離職;若因故亟需請假,應事先自覓符合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司機代理職務,
       經學校同意後,始得請假。無故離職或曠職三次以上者,不再錄用。
  (三)受僱司機或職務代理司機應遵守交通規則,隨時注意安全,執行勤務前、中,不得喝酒,若因可歸責為受僱司機所發生事故,致本府或學校遭受損失,本府及學校得向
      受僱司機求償,並同時解約。



九、僱用特殊教育交通車司機之遴選,應以公開、公正、公平方式甄選,並依相關規定及程序進用。



十、契約簽訂乙式三份,由學校及受僱司機各執乙份,並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