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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學校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2092485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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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及教職員健康,特依據學校衛生法第五條及教育部訂頒「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三條規定,設立澎湖縣國民中小學學校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運作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設置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應興應革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八)其他與推展學校衛生有關等事項審核及提供諮詢。
    本會為執行任務之需,得成立工作小組並由其執行之。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澎湖縣衛生局及澎湖縣環境保護局主管人員。
(二)學校衛生學者、專家。
(三)相關民間團體代表。
(四)學校衛生工作績優現職人員。
(五)其他相關人員。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體健科科長兼任;幹事一至三人,由本處體健科人員兼任。

五、本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得邀請本會委員外之專家、機關代表及本府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員會所需出席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出席費及交通費之支給依「澎湖縣政府補助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