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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圖書館視聽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澎文圖字第1073703755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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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室開放時間:每週六及週日上午9至12時、下午2至5時。


二、讀者憑本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即可進入本室使用相關設備。〈無借閱證者請向本館一樓櫃檯辦理〉


三、本室館藏之視聽資料僅供室內借閱,概不外借,亦不對外拷貝。學校等教育單位為推廣教學之用,借閱教學影片規則另訂之。


四、本室設置電腦主機及螢幕等相關設備,非經櫃檯登記,不得使用。軟體使用僅以館藏為限,禁止使用館藏以外之視聽資料及不明軟體。為保護智慧財產權,本室存置之軟體亦
    嚴禁拷貝攜出使用。


五、使用順序以先至服務台登記者為優先,強佔座位者無效。人多且有候補者時,每人每次(或每部機器)限借一件視聽資料,並不得臨時更換。網路使用每人40分鐘、上午及
    下午各使用一次為限。


六、使用本室視聽器材,請務必善加愛護,非經允許不可擅自拆卸、搬動、更換機件及安裝軟體,並按機器之使用說明操作,或通知館員指導。


七、網路使用者如需列印,依「澎湖縣圖書館影印費收費標準」,每頁(A4)收費2元。


八、網路使用依「澎湖縣圖書館網路查詢站使用規則」所訂,不得使用即時通、BBS、e-mail、聊天室、電玩、色情網站、下載檔案及竄改機內設定,不遵守規定者,館員得禁止
    其使用。


九、每日閉館前半小時,停止任何視聽資料借閱手續。


十、損害本室各項設施及視聽資料者,除照價賠償外,並暫停或註銷其借閱資格。


十一、本室歡迎讀者自備耳機使用各項設備。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