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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稽核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旅交字第1041101514號 函
法規體系: 旅遊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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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離島居民,落實離島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特依據交通部「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受補貼業者係指「具固定航線及固定航班之客運航線,經營之業者應依法令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下簡稱海運業者)

三、本府為督促海運業者落實船舶正常航行,保障離島居民權益,應辦理下列稽核事項:
(一)派員至海運業者售票地點查核乘客是否具有離島居民身分。
(二)船舶有無超載情形。
(三)其他應稽核事項。
四、本府應定期派員稽核受補貼(助)之海運業者執行情形,每季至少ㄧ次,並應作成紀錄(如附件),必要時得增加稽核次數。

五、本府對於稽核案件若有疑慮尚待釐清,得召開稽核會議,並邀請海運業者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稽核會議應就查得之事實及證據,給予海運業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對海運業者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如陳述之事實有利於海運業者時,應請其就該事實舉證;必要時得召開結論會議。

六、本府執行稽核時,得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抄錄、影印、複製海運業者與往返戶籍居民資料有關之紀錄、文件、單據、會計帳冊電腦相關檔案或資料庫等。
(二)進入海運業者公司所在地、營業場所及旅客等候、戶籍現場查對等區域。
(三)函請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職權。

七、稽核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請迴避:
(一)稽核人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其共同生活之家屬為海運業者之利害關係人者。
(二)稽核人員為海運業者利害關係人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稽核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為案件之利害關係人者。稽核人員未依前項規定報請迴避或其相關主管依其他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命其迴避。
 
八、為避免對同一海運業者重複進行稽核,選案時應先就待查海運業者統一編號查詢,以確定是否進行稽核。

九、各海運業者對於事後稽核案如有爭議,得報請交通部協調處理。

十、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稽核人員執行稽核時,應本公正立場、注意依法行政、明確、平等、比例及誠信等原則,選擇對被稽核對象損害最少之方式進行,亦不得侵犯海運業者之合法權益。
(二)稽核人員執行稽核,遭受強暴、脅迫、拒絕接受稽核或海運業者有不合作態度時,得停止稽核,並簽報單位主管處理,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
(三)稽核人員對稽核事項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海運業者所提供之相關文件。
(四)稽核人員於稽核過程中,不得接受與職務有關之邀宴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並應嚴格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相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