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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121401518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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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約聘僱人員管理,增進工作效率,提昇服務效能,
    確實發揮綜覈名實,留良汰劣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考核對象:
  (一)約聘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二)約僱人員: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

三、約聘僱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依本要點
    加以考核;任職未滿一年者,亦同。
 
四、約聘僱人員之考核,綜合其工作、勤惰、品德、獎懲等四項分別評分如下:
  (一)工作考核(百分之五十)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妥善。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
        3.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4.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5.負責: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6.協調:能否配合全盤業務推展,加強連繫,和衷共濟。
        7.便民: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便民。
  (二)勤惰考核(百分之二十五)
        1.每曠職一日,扣二十五分。
        2.每曠職一小時,扣一點五分。
  (三)品德考核(百分之二十五)
        1.廉正: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
        2.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              
        3.服從:是否服從指揮調度。
  (四)獎懲(本項給分方式係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辦理,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
        於評分之內,增減後之總分以一百分為限)
        1.約聘僱人員之獎懲比照「澎湖縣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公務
          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
        2.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一分。
        3.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三分。
        4.記一大功或大過者,增減九分。

五、約聘僱人員之考核,其作業權責及程序如下:
   (一)平時考核:每年五月、九月辦理平時考核,學年制於每年十二月、四月辦理,並將
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考核表(附件一),作為年終考核依據。
    (二) 年終考核:於年終(學年終了)辦理年終評核,就受考人之工作、勤惰、品德、獎懲各項,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公正之考核(如附件二)。年終考核表留存各機關學校(單位)備查。本府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結果應繕造年終考核續僱人員清冊(如附件三)報府核定。考核結果為不予續僱者,應另繕造年終考核不予續僱人員清冊(如附件四)併案報府核備。本府一級機關所屬二級機關應由一級機關統合彙整後併案報府,本府各處逕送人事處彙整。
   (三) 專案考核:指約聘僱人員於聘僱期間內違反聘僱用契約書所定之義務或本要點第九點各款情事之一,隨時辦理之考核。
   (四) 各機關單位學校報送之約聘僱人員年終及專案考核結果,應送本府約聘僱人員考核小組會議審議後,陳請縣長核定。
   (五) 考核小組成員由本府秘書長、財政處處長、行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及人事處處長擔任,並由本府秘書長擔任主席。
   (六) 考核之結果,自次年 一月一日 起執行,學年制自當年八月一日起執行,專案考核結果自核定日起執行;並由僱用機關學校依考核結果核發考核通知書。

六、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僱。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續聘僱。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續聘僱。但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不予續聘僱。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不予續聘僱。

   各機關(單位)約聘僱人員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應合併計算,比例以約聘僱受考總人數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若機關學校(單位)受考人數為一人者,其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以四年合併計算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為原則;受考人數為二人者,其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以二年合計算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為原則。
   服務未滿一年、年度中轉聘(僱)較高等階(級)、考核年度內請娩假及考核年度內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辦理育嬰留停者,其考核自前項機關學校(單位)受考人數扣除,且不列入機關學校(單位)考列甲等人數計算;如請娩假跨越年度者,以考核年度內請娩假之日數為計算基準,分娩之考核年度內請娩假達二十一日以上者,即列入該年度扣除人數。
   考核連續二年甲等或三年內一年甲等二年乙等以上者,於計畫核定之職等(等別)調升薪點一階(級),並自次年一月起執行,同年度內以晉敘一階(級)為限。晉階(級)已達該職務聘僱用計畫最高薪點者,不再晉階(級)。但約聘僱人員之經費來源係中央計畫補助,且另有規定者,從其該規定。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規申請留職停薪僱用之約聘僱人員,不適用第二項受考人數計算及第四項晉階(級)規定。
   第四項晉階(級)規定,須同年一月起至十二月均在職且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薪點身分資格者之年終考核辦理之;服務未滿一年至年終仍在職者,其考核成績僅作為續聘僱與否之依據。
   年度內轉聘(僱)之約聘僱人員得合併計算年資辦理考核晉薪,但轉聘(僱)較高薪點職務任職未滿1年,不得合併計算。

、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全年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前項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
   假日數。

、約聘僱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應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約聘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解聘僱: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露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六)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八)曠職連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九)受刑事處分,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十、本府社會工作督導員及社會工作員之年終考核、專案考核依「澎湖縣政府社會工作督導
    員及社會工作員遴用、管理及考核要點」辦理。

十一、中央或其他機關補助經費聘用、約僱人員之考核依補助機關規定辦理,未規定時,
      得準用本要點。

十二、澎湖縣各鄉市公所及代表會,其約聘僱人員之考核,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並得依
      業務實際需要及機關特性,另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