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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鼓勵自動遷移墳墓撿骨進塔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殯字第1040604316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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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墳墓散布影響景觀問題、提高生活品質、宣導塔葬政策並增進土地資源利用,發展觀光事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座落於本縣境內之墳墓由墓主自動遷移撿骨進塔,確有安置於納骨堂(塔)之事實。




三、以每座墳墓內起掘之骨骸數為單位,每名(具)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四、申請人取得起掘許可證並完成撿骨進塔後,於六個月內填具申 請表(如附件一)逕向墳墓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請。




五、應檢具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墳墓所在地之鄉(市)公所核發之墳墓起掘許可證正本。
(三)墳墓起掘證明書正本。
(四)依法設立並經公告啟用合法納骨堂(塔)進塔證明書正本, 如為家族式納骨塔需檢附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
(五)申請人存摺影本。
(六)起掘前、中、後照片。



六、本要點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墳墓所在地之鄉(市)公所於受理申請後,審核各項證明文件並查證墳墓已確實鏟平、清除後,於申請表審核結果欄初核處  核章,符合補助者,將申請表及應附文件、申請人簽具之領款收據(附件二)備文函報本府複核,經審定合格後核發。




八、申請補助之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已核准之申請案並追繳補助金:
(一)同一案件重複申請本補助或已由其他機關(單位)公費處理補 助。
(二)申請補助之墳墓於撿骨後未鏟平、清除。
(三)虛報或浮報申請案件數量。
(四)檢附之文件不合規定或為偽造且經查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