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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抽查復核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40843628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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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抽查小組由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召集之,並由科長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技正兼任之,其餘組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二人。
  (二)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三)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公會代表各一人。
  如為特殊抽查案件,得增列前項成員人數或增聘大地技師公會代表。前項建築師公會代表依各建築師公會提送之代表名單於當次抽查作業前由本府選派之。。


三、復核小組置委員七人,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之,副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副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二)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科長及代表一人。
  前項第三款本府機關代表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四、復核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委員由機關或團體派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置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為執行抽查、記點、復核案件,其職務分配如下:
  (一)抽查小組為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或記點。
  (二)復核小組為受理復核或懲處案件。


六、抽查小組為執行抽查或記點案件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復核小組為受理復核或懲處案件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
    出席,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委員除第三點第二項但書外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七、本會非有過半數以上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若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八、本小組應將復核會審結果通知起造人及設計人,並副知委員及受邀請與會人員。


九、本小組委員會於所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十、本小組議決事項經召集人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派)委員得依規定支予出席費、交通費及住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