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澎湖縣政府審查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名額初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121403572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員額精簡政策,賡續對各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作合理與適當之管制,特訂定本原則,以為遵循。

二、本原則適用範圍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

三、前一年度核定有案之約聘僱用計畫仍在延續者,同意續聘僱用。惟如屬下列各項之一者,請聘僱用機關、單位檢討處理,予以管制並解聘僱,不得改以其他經費繼續進用。
(一)約聘僱人員之經費係以縣、鄉(市)自籌之公務預算支付者,如超過各該機關預算員額百分之五者,請逐年遞減,並嚴格控管。
(二)該項工作計畫已發展成經常性之必要業務,可由編制人員辦理者。
(三)辦理一般性行政工作,屬機關本應辦之事項者。
(四)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之人員,如計畫或工程結束、經費不足或原聘僱人員離職者。
(五)原接受上級補助之計畫或經費進用之人員,如計畫變更、結束或經費不足時。
(六)原核定列為出缺不補者,繼續執行出缺不補。
(七)業務移撥或減少者。
(八)經奉核定增加員額時,應配合預算之編列,相對精簡現有約聘僱用人員。

四、為配合政府精簡用人政策及節省公帑暨本府節流措施方案,各機關、學校、單位擬增置約聘僱名額及調高等級、薪點,均一律不准。